頻道導航_fororder_廣告1
荊楚大地
新聞熱線:027-88153686
長江入湖北第一關的“疫”線守門員戰疫賽道上有一種漢馬版的暖心服務物業小哥騎單車給居民運套餐 100多斤豬肉挂滿車把隔離點內中風老伴得到悉心照顧 七旬老人“實名”視頻致謝婦女節6名一線工作者講述抗疫故事省扶貧攻堅領導小組印發通知要求 力爭做到戰“疫”和戰貧兩不誤武漢:用愛心打通居民服務“最後100米”父親走了 她沿著父親的腳步踏上防疫一線湖北十堰“90後”女輔警創作漫畫為戰友一線戰疫加油湖北省首批穩崗返還5.53億元 惠及企業10.35萬家武漢:三類地點全部實現“床等人”硚口武體方艙醫院“休艙”【戰疫最前線】除了治療新冠肺炎 疫情中的醫護人員還做了這些暖心的事浦發銀行潘衛東:加速數字化轉型 促企業復工復産 保民生服務暢通江夏區方艙醫院首批23名患者治愈出院碧桂園採購10噸防護物資直飛運抵武漢中共湖北省委統戰部向全省統一戰線成員和統戰幹部發出倡議武漢實現核酸檢測日清日結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對新冠肺炎治愈出院患者實施康復隔離的通告(第16號)組圖:拿起兒時筆 手繪戰“疫”情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江夏中醫醫院170多名患者治愈出院張定宇妻子為新冠肺炎患者獻血漿兩次病危的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 專家:中醫藥全程干預效果好致在湖北留學生(中、英、法)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嚴格公共場所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13號)209名滯留同胞乘國航包機回家武漢開發區城管隊員24小時待命 每小時給道路橋梁量一次“體溫”武漢見證:急難險重有我子弟兵武漢百萬中小學“線上開學” 特殊典禮開啟新學期湖北交投鄂西高速職工用“五穀雜糧”作畫 為武漢加油祈福武漢市衛生健康委關於全民監測體溫的幾個問題的答覆武漢三種方式強化發熱病人排查社區防控:築牢第一防線寂靜的城市 堅守的市民湖北鄖西:54個寶寶在疫情中平安降生轉運首批患者的車輛抵達火神山醫院武漢市定點醫院病床使用情況(統計時間2020年2月3日23:00)一首《武漢伢》傳遍大江南北武漢市定點醫院病床使用情況(統計時間2020年2月2日23:00)湖北加強疫情防控監督工作 對違紀違法者堅決查處武漢市金銀潭醫院20名患者集體出院17個文藝人共譜《武漢伢》《戰書》如確有需要 武漢將申請進一步延長春節假期武漢市中小學從2月10日開始線上開課武漢市金銀潭醫院院長張定宇用漸凍的生命托起信心與希望武漢協和醫院11名醫護人員病毒核酸檢測轉陰湖北將在3天內擴大防護服等醫用物資産能禁行首日 武漢商超供應有保障武漢雷神山醫院開工 12天內交付

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細則

2019-03-06 11:57:15|來源:湖北日報|編輯:蘇喜茹|責編:石麗敏

  近日,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細則》,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産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根據《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全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以及相關機構領導幹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國有農(林)場、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把安全發展作為高品質發展的應有之義,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屬地管理,完善體制機制,有效防範安全生産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産環境。

  第四條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責任追究與容錯糾錯相結合、失職照單問責與盡職照單免責相結合。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産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産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主持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安全生産工作每半年不少於1次,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産重大問題;

  (三)把安全生産納入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清單,督促落實安全生産“一崗雙責”制度,對不按規定履職的成員及時予以提醒或者按組織規定作出處理;

  (四)支持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産工作,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産職責,支持紀委監委和司法機關對安全生産違紀違規和違法犯罪行為予以查處,統籌協調各方面支持安全生産工作;

  (五)加強應急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

  (六)推動將安全生産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嚴格執行安全生産“一票否決”;

  (七)大力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加強安全生産公益宣傳,將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幹部培訓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職責主要包括:(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産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二)把安全生産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安全生産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産突出問題;(三)組織制定政府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職責清單以及年度安全生産重點工作責任清單,定期檢查考核;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安全生産職責;每年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安全生産工作彙報不少於2次;(四)履行本地區安全生産委員會主任職責,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履職盡責,對不按規定履職的及時予以約談批評或者按照地方政府組織規定作出處理;統籌協調各方力量抓好安全生産工作,健全安全生産責任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産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動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五)組織設立安全生産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財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長;加強安全生産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六)組織領導本地區防災減災救災體系建設,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完善安全生産應急管理體系;(七)嚴格安全準入標準,推動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本地區各類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監管部門,依法領導和組織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以及信息公開工作,推動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問題整改工作落實。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工作職責:(一)抓好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建立完善與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和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溝通合作機制,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産共建共享活動,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産工作;(二)組織查處安全生産領域違規違紀行為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協調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三)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安全生産違法犯罪行為,為安全生産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四)協調組織、機構編制等部門支持保障安全生産工作,完善安全生産監管體制機制,明確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其監管的行業(領域);(五)加強安全生産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生産公益宣傳,加強輿論引導。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産工作。其除按本細則第九條履行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一)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産決策部署,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産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産的決策部署,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地區安全生産工作;(三)負責領導安全生産委員會日常工作,推動健全完善安全生産專業委員會工作體制,組織實施安全生産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巡查、考核等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産重點難點問題;(四)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組織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指導安全生産規劃建設、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組織相關部門查處安全生産違法違規行為;(五)統籌協調推進本地區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建設,完善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體系,推動落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依法組織或者指揮、參與生産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評估;(六)統籌推進安全生産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化建設、標準化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教育培訓、科技支撐等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其他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職責主要包括:(一)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産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二)履行安全生産專業委員會第一主任職責,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將安全生産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三)定期聽取分管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産工作報告,指導和督促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産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行業規劃、科技創新、産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産管理等方面加強和支持安全生産工作;(四)統籌推進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産工作,加強調查研究,掌握分管安全生産工作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每年定期組織分析安全生産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産問題,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産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查處違法違規生産經營行為等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六)指導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安全生産應急救援基地、隊伍、裝備建設,根據需要指揮、參與安全生産應急救援。

  第三章考核考察

  第十條把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行安全生産職責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併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建立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産巡查工作制度,上級黨委和政府每兩年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産工作巡查1次。安全生産巡查工作由安全生産委員會組織實施,並負責將巡查結果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等主管部門,作為被巡查地區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建立完善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産責任考核制度,每年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産工作實施考核,將考核結果與有關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評定掛鉤。

  第十三條在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産責任情況,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向上一級安全生産委員會報告年度安全生産工作履職盡責情況,重點報告解決安全生産重點難點問題的情況。

  第十五條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時,應當結合安全生産督查巡查、目標考核、述職報告等考察其安全生産工作履職情況。

  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情況。

  第十六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履行安全生産職責情況公開制度,定期採取適當方式公佈或者通報安全生産考核情況。

  第四章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對在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承擔安全生産專項重要工作、防止或者消除重大生産安全事故、參加安全生産搶險救援、組織實施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風險防控、同安全生産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以及在推動安全生産科技創新、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對在安全生産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對轄區安全生産年度責任目標考核連續3年位列前三名,市(州)連續3年、縣(市、區,含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連續5年沒有發生較大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予以通報表揚。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安全生産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一)履行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二)對涉及安全生産工作的重大問題久拖不決,導致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三)包庇、縱容非法、違法生産經營或者對其查處不力的;(四)干預、插手建設項目,致使不符合安全發展産業政策、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得以審批(核準、備案)、建設或者投産(使用)的;(五)不立即組織事故應急救援的,或者未督促生産經營單位對掛牌督辦的事故按照要求進行整改且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六)阻撓、干涉安全生産監管執法或者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或者對責任追究不落實的;(七)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八)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九)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二十條對存在本細則第十九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況採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安全生産責任追究應當區分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陞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第二十二條對因下列工作不力導致生産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一)對上級黨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産工作和交辦的有關事項不按規定落實的;(二)事故發生後在應急救援中違反規定導致産生次生災害事故的;(三)未督促生産經營單位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按規定治理,或者對上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不按要求督促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相關規定的;(四)因處置生産安全事故措施不力引發重大群體性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嚴重政治和社會影響的;(五)其他工作不力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對按照規定應當予以責任追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一)在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現的;(二)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並且效果明顯的;(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生産安全事故,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不予追究責任:(一)已經全面履行了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並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二)執行上級錯誤的工作決定或者要求所導致,但提出過明確反對意見的;(三)新分管安全生産工作且已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出部署安排並督促落實的;(四)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二十五條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整分工、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實施安全生産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存在本細則第十九條情形應當問責的,由上一級安全生産委員會報同級黨委和政府同意後,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書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送相關責任追究決定機關。

  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收到安全生産委員會責任追究建議書後,依紀依法開展責任追究,並將責任追究情況反饋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的安全生産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商省應急管理廳承擔。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細則》解讀

  湖北省應急管理廳

  2018年12月12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這是我省繼制定《湖北省安全生産黨政同責暫行辦法》(鄂發﹝2014﹞16號)之後,再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出臺的關於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文件,對於促進我省各級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職盡責,優化安全發展環境,推動我省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細則》的制定背景

  2018年4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規定》(廳字〔2018〕13號,以下簡稱《規定》)。這是安全生産領域第一部中央黨內法規,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産重要論述的具體化、制度化,是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規定》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應當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規定》印發後,根據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示意見,原省安監局于5月成立了由局主要負責人牽頭的起草工作專班,對《細則》起草工作進行了專題研究,並先後赴黃岡、咸寧等地進行深入調研,多次召開由部分縣(市、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産工作的負責同志、有關安委會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座談會,由相關學者、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廣泛聽取意見建議,7月初形成《細則》徵求意見稿。7月上旬,我們將《細則》徵求意見稿分送至各市州及部分縣市區安委會、省安委會成員單位書面徵求意見建議。經過認真研究,對提出的細化黨委和政府負責人安全生産工作職責、明確責任追究情形以及“一票否決”制度等方面共52條意見予以吸收或部分吸收。9月13日,省政府常務會議進行了審議,我們根據會議審議意見作了修改完善。10月,根據省委法規室要求,再次徵求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意見並進行了修改完善。12月10日,省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細則》。

  二、《細則》總體框架

  《細則》共六章30條,分為總則、職責、考核考察、表彰獎勵、責任追究和附則。一是總則部分。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對象、指導思想和責任追究原則。二是職責部分。按照“有職必有責”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分別對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分管安全生産工作的政府領導以及政府其他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作了規定。三是考核考察部分。規定了安全生産責任考核考察方式及內容等。要求建立完善“三項制度”,做到“三個納入”。即建立完善安全生産巡查制度、工作責任目標考核制度、考核結果公開制度;要求把黨政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産責任情況納入督查督辦重點事項、納入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年度考核內容、納入幹部考察內容。四是表彰獎勵部分。規定了給予專項獎勵和綜合獎勵的情形。五是責任追究部分。規定了對黨政領導幹部實施問責的情形和方式,同時規定了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責任追究的情形以及責任追究調查部門。六是附則部分。規定了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

  三、《細則》主要亮點

  在中央《規定》的基礎上,《細則》重點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了細化。

  (一)細化了責任追究原則。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要求,《細則》規定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應當做到“三個堅持”,強調在責任追究上,應當堅持責任追究與容錯糾錯相結合、失職照單問責和盡職照單免責相結合的原則。

  (二)細化了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職責規定。

  1.細化了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一是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黨委常委會會議聽取安全生産工作彙報;二是對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産職責的黨委常委會成員及時予以提醒或者按組織規定作出處理;三是支持紀委監委和司法機關對安全生産違紀違規和違法犯罪行為予以查處;四是加強應急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五是嚴格執行安全生産“一票否決”。

  2.細化了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一是規定每年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安全生産工作彙報不少於2次;二是規定其履行本地區安全生産委員會主任職責;三是規定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履職盡責,對不按規定履職的及時予以約談批評或者按照地方政府組織規定法作出處理;四是規定組織領導本地區防災減災救災體系建設,加強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完善安全生産應急管理體系。

  3.明確了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包括紀檢監察、組織、宣傳、政法、統戰等領導幹部的職責。一是組織查處安全生産領域違規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協調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二是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安全生産違法犯罪行為,為安全生産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三是協調組織、機構編制等部門支持保障安全生産工作,完善安全生産監管體制機制,明確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其監管的行業(領域);四是加強安全生産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生産公益宣傳,加強輿論引導。

  4.細化了分管安全生産工作的政府領導的職責。一是負責領導安全生産委員會日常工作,推動健全完善安全生産專業委員會工作體制。二是組織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指導安全生産規劃建設;三是統籌協調推進本地區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建設,推動落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5.細化了政府其他領導幹部的職責。一是結合我省設立了安全生産專業委員會這一特色,規定履行安全生産專業委員會第一主任職責,定期聽取分管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産工作報告;二是指導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安全生産應急救援基地、隊伍、裝備建設,根據需要指揮、參與安全生産應急救援。

  (三)細化了考核考察規定。

  1.增加了關於安全生産巡查工作的規定。一是規定上級黨委和政府每兩年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産工作巡查1次;二是規定安全生産巡查工作由安全生産委員會組織實施;三是規定巡查結果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等部門。

  2.增加了考核時間規定和述職要求。一是規定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産工作實施年度考核;二是規定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在年度考核中,應當向上一級安全生産委員會報告年度安全生産工作履職盡責情況。

  (四)細化了表彰獎勵規定。

  1.增加了表彰獎勵情形。《細則》規定對在防止或者消除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組織實施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風險防控、同安全生産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以及在推動安全生産科技創新、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2.增加了通報表揚情形。《細則》規定上級黨委和政府對轄區安全生産年度責任目標考核連續3年位列前三名,市(州)連續3年、縣(市、區,含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連續5年沒有發生較大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予以通報表揚。

  (五)細化了責任追究規定。

  1.完善了五種責任追究情形。《細則》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産工作的重大問題久拖不決,導致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以及包庇、縱容非法、違法生産經營或者對其查處不力等五種情形按照規定進行問責。

  2.細化了從重、從輕、減輕追究責任的情形。一是規定對上級黨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産工作和交辦的有關事項不按規定落實等五種情形從重追究責任;二是規定在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現的或者是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三是規定責任追究應當區分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3.細化了不予追究責任情形。一是執行上級錯誤的工作決定或者要求所導致,但提出過明確反對意見的;二是新分管安全生産工作且已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出部署安排並督促落實的;三是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4.對責任追究做了銜接性的程式規定。一是規定問責工作由上一級安全生産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書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送相關責任追究決定機關;二是規定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收到安全生産委員會責任追究建議書後,依紀依法開展責任追究,並將責任追究情況反饋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的安全生産委員會;三是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有申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