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細則
3月5日從湖北省應急管理廳獲悉,日前湖北省印發了《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分管安全生産工作的政府領導以及政府其他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作了規定,並規定了對黨政領導幹部實施問責的情形和方式。《細則》規定,對履行安全生産職責不到位和涉及安全生産工作的重大問題久拖不決,導致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以及包庇、縱容非法、違法生産經營或者對其查處不力等九種情形按照規定進行問責。同時,細化了從重、從輕、減輕追究責任的情形。對上級黨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産工作和交辦的有關事項,不按規定落實的從重追究責任;在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現,或者是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責任追究應當區分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對因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陞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一票否決”制度。《細則》細化了表彰獎勵規定,對在防止或者消除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組織實施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風險防控、同安全生産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以及在推動安全生産科技創新、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湖北日報記者曾莉、通訊員王高鋒、肖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