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院平等對待商事主體
原標題:全省法院發揮審判職能,公正司法——平等對待商事主體
“水深魚極樂,林茂鳥知歸。” 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優質司法服務和保障,是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題中之義。
1月6日,湖北高院發佈信息:2019年,全省法院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護不同所有制主體的合法權益,共受理各類商事案件206678件,佔受理案件總量的20.95%,審結187380件。
不戴“有色眼鏡”,平等保護各方商事主體
2015年11月,稻花香酒業公司為業務發展對外融資,與上海某公司簽訂《諮詢服務協議》,約定服務條款及佣金計算方式。
隨後,上海某公司將上述協議規定的所有事項轉讓給上海升克資産公司。稻花香酒業和升克公司合作完成第一期債券發行工作,並簽訂《諮詢服務補充協議》,約定新的佣金計算方式。後來,雙方就佣金産生糾紛,升克公司將稻花香酒業告上法院。宜昌中院經審理,一審判決駁回升克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9年3月,該案上訴至湖北高院,升克公司以稻花香酒業違約為由,要求其支付諮詢費及違約金5266萬元。
湖北高院經審理認為,升克公司主張稻花香酒業存在違約情況,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要求稻花香酒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以支持。
“這一裁判結果,與升克公司外地企業的身份沒有任何關係。”湖北高院民二庭負責人李小丹表示,人民法院平等保護各方商事主體的合法權利,對所有市場主體平等相待、一視同仁。
巧用司法手段,妥善保全企業正常經營秩序
2018年初,因武漢市東西湖某地産項目價值2億余元的股權轉讓糾紛,吳某等3人將武漢市萬科房地産有限公司訴至湖北高院。
當年底,該案涉案項目開盤在即,吳某等3人一紙訴訟保全申請,要求查封涉案項目用地3萬餘平方米。
針對吳某等人的保全申請,萬科公司提出反擔保申請,希望用旗下一家價值6億余元的酒店對上訴保全物進行置換,被吳某等人拒絕。
“雖然酒店的價值比涉案房産更高,但不好變現。吳某等人擔心萬科開盤後將售房款轉移,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承辦本案的湖北高院民二庭法官張炎説,萬科公司當時面臨的形勢不樂觀,法院不解封,項目就不能開盤,購房戶的利益受損,萬科公司的資金成本也會隨之上漲。為幫助萬科公司渡過難關,合議庭提議萬科公司先向吳某等人支付雙方無爭議的部分款項,然後到銀行開具一個共管賬戶,萬科公司開盤後的售樓資金全部進入該賬戶,待到案件審判結束後,再對資金歸屬進行認定。
在法院的背書下,吳某等人同意了上述處理方案。雙方簽署解封調解協議後,張炎加班作出解封裁定,在當晚11時許將裁定送到萬科公司。2019年1月,上述涉案樓盤一售而空,萬科公司也如約將售房款打進共管賬戶。
“通過保全置換,既維護了原告和購房戶的合法權益,萬科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也得到保障,達到多贏效果。”張炎介紹,人民法院通過精準使用各種司法手段,確保不因審判機關不當的司法行為讓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受損,儘量減少辦案活動給涉案企業正常生産經營造成的影響。
堅持“疑罪從無”,嚴格經濟糾紛入刑標準
2014年5月,武漢某塑膠公司負責人王某為籌資償還1700萬元的銀行到期貸款,與武漢市蔡甸區某典當公司簽訂協議,約定以公司設備為抵押,典當借款1960萬元。
典當期限屆滿後,王某因沒有資金繼續還款,遂與典當公司協商多種解決方案,但均未奏效。到了2016年,因追債的人太多,王某更換電話號碼,躲避債務,沒有主動跟上述典當公司聯繫,剩餘借款一直未能歸還。
其後,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向蔡甸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王某及涉案塑膠公司騙取他人借款,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武漢市蔡甸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二被告客觀上具備一定的履約能力,事後也有積極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動,不能履約是事出有因,並非刻意騙取借款,其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月向武漢中院提起抗訴,武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人王某、被告單位塑膠公司的行為定性問題。”湖北高院負責人表示,在毫不動搖地保護、鼓勵民營經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辦案,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在上述案件的審理中,武漢兩級法院準確認定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嚴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則、疑罪從無原則,有效保護了民營企業財産權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楊康 通訊員 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