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對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的生産經營行為進行規範,不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將被處罰。
《辦法》明確,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産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産加工規模小,銷售範圍固定,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食品生産許可要求,從事地方特色或者傳統工藝生産加工食品的生産經營者。
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應當辦理工商登記,並於工商登記後十五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辦法》指出,禁止小作坊生産經營下列十類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等為原料生産的食品;用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為原料生産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製品、罐頭等高風險食品品種;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委託或者受委託、以分裝方式生産經營的食品;國家和本省禁止生産的其他食品。小作坊生産經營國家和本省禁止生産經營食品的,將被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小作坊應當在其生産經營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配料表、儲存條件、生産地址、生産者名稱及聯繫方式,並清晰顯著標注“小作坊食品”字樣。不標注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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