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12月底前實現城市管理執法權集中

2017-05-25 10:00:10|來源:南國都市報|編輯:王俊嬌 |責編:張曦晛

  海南省12月底前實現城市管理執法權集中

  以後都歸城管部門集中處罰

  違法停車、噪聲污染、焚燒垃圾、無證攤點……

  為貫徹中央和海南省有關精神,理順城市管理執法體制,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法制辦公室聯合製定《海南省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方案》。根據該方案,海南省將在噪音污染、露天燒烤污染、違法停放車輛、向河道傾倒垃圾、無證經營餐飲攤點等與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等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

  綜合設置機構年底前實現城市管理執法權集中

  方案要求,今年5月底前完成省級主管機構設置,省編辦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法制辦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按程式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決定,有關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2017年9月底前,各市縣政府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以及其他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力爭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017年12月底前,實現城市管理執法權的集中。

  強化執法隊伍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

  優化執法力量。逐步實現執法人員佔城市常住人口萬分之五的比例配備,適度提高一線人員的比例,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執法人員應當使用行政編制,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使用事業編制。

  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職務職級調整、交流輪崗、獎勵懲戒等制度,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工作,嚴格實行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核、持證上崗和亮證執法。建立執法人員退出機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錄用和使用執法人員,加大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2017年9月底前,完成在編在職一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統一著裝,逐步配備執法執勤專用車輛、裝備,改善執法辦公條件。

  規範協管隊伍。各市縣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這些以後歸城管管

  住房城鄉建設

  該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工商管理

  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交通管理

  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水務管理

  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食品藥品監管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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