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的《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於7月1日正式實施。6月29日,省工商局和省消費者協會聯合舉行發佈會重點解讀了《條例》的幾大亮點,同時透露,消費者協會將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各地將建立統一、獨立的消費者維權網絡平臺。
謊報用工用料是欺詐行為
消費涉及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消費侵權花樣繁多,特別是服務行業,由於缺乏相應標準,問題較多且維權較難。記者最近就聽一名讀者反映,他家買了空調,銷售者派員上門安裝,他被告知,安裝時多用了幾米銅管,需要加收300元。他搞不清楚是否該付這筆錢,但在安裝員“專業”的解釋下,只好付了。
即將實施的《條例》,針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電信服務,餐飲服務,洗染服務,美容美發服務,住宅裝飾裝修服務,修理加工,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等仲介服務,營利性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金融服務等10個熱點服務行業中經常出現的典型消費侵權行為列舉了負面清單。
令人關注的是,《條例》把服務行業中兩種典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明確列為“欺詐”情形:一是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謊報用工用料,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的行為;二是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仲介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濫用個人信息將受懲處
幾乎每個使用手機的人都會接到不願意接到的短信和電話:有的是銀行推銷理財産品的,有的是通訊公司推銷手機流量的,有的是推銷房産的,等等。這類短信和電話絕大多數是違背消費者需求意願的,消費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屢屢被打擾。更有甚者,個人信息被惡意挂到網上。前不久記者的一位熟人因斥責推銷者的騷擾,他的個人聯繫方式就被披露在一個社交平臺上,他不堪騷擾而報警。
為更好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條例》為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添加“防護網”:一是收集使用需正當。《條例》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並經消費者同意;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刪除、修改。
《條例》明確,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消費者明確拒絕的,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經營者如有非法收集、買賣、濫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可以由工商等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費者購卡有“後悔權”
預付式消費已經遍及消費領域的方方面面,如健身卡、遊樂卡、理髮卡等。但是,消費侵權問題也頻頻發生:辦卡容易退卡難,辦卡後商品或服務品質下降。記者就經歷過:幾個月前在小區附近的一家理髮店辦了張預付費的理髮卡,半個月前去剪頭髮時,被告知負責20元一剪的理髮師回家了,只有40元一剪的師傅在。無奈,記者只能選擇40元一剪的理髮師。此外,近年來,各類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賣卡收費後關門跑路的事例也屢有發生。
針對預付式消費問題頻發的情況,《條例》除了規定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各項責任與權利,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等以外,還明確,預付卡不得設定有效期,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也就是説,消費者在十五天內有“後悔權”。如果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且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
被誤導購物可單方解除合同
近年來,很多經營者打著賣保健品、醫療器械的旗號,盯上老年人的養老錢。經營者往往租用臨時場地或利用會議推銷形式,以“專家”講座、“名醫”義診、免費贈送、低價旅遊等欺詐消費者。《條例》也明確將“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故意“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商品”等行為,視為“欺詐”行為,加大了懲處力度,並引進“冷靜期”制度,消費者擁有“後悔權”,可在7日內無因、單方解除合同。
此外,《條例》針對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經營者經常利用臨時場地進行銷售的特點,規定:場地提供者應當核查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等信息,並向查詢經營者情況的消費者提供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