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該法的實施被業界人士視為中醫藥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那麼,該法實施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究竟會産生何種影響?有何值得期待的亮點?日前,在《中醫藥法》立法中做了大量基礎研究工作的南京中醫藥大學團隊等業界人士,對該法進行了多方位解讀。
將進一步推動中醫藥走向世界
“《中醫藥法》是我國第一部為傳統中醫藥振興制定的國家法律,是中醫藥發展史上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南京中醫藥大學黨委書記陳滌平教授感言,中醫藥學是中國古代科學的瑰寶,是打開中華文明寶庫的鑰匙,讓中醫藥學這一“國粹”有“國法”保障,是所有中醫藥人的夙願。
據了解,長期以來中醫藥領域缺乏一部體現中醫藥特點和規律的專門法律,已經成為制約中醫藥事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有專家指出,近幾十年來,西醫技術、西醫理論在中國大地突飛猛進的同時,中醫藥地位、作用在逐漸弱化,“中西醫並重、中醫西醫相輔相成,協同發展”,只是看起來很美。
“中醫弱化現象堪憂。”江蘇省針灸學會副主委薛亮認為,中醫中藥在治療慢性病、未病先防、養生保健、亞健康調理等方面,有著西醫無法比擬的優勢。比如,WHO認為,完全健康的只佔人群的10%左右,80%的人群屬於亞健康。而亞健康人群,西醫的理化檢查往往查不出病來,而進行中醫藥調理效果就比較好。
“中醫中藥面臨生存與發展危機,也是《中醫藥法》立法的最大動力與目的所在。”江蘇省衛生法學會副會長胡曉翔認為,目前,世界上有50多個國家制定了傳統醫學相關法案,90多個國家頒布了草藥相關法案,以保護本國傳統醫學的發展。所以,《中醫藥法》的實施,恰逢其時。
“現實情況表明,非常有必要從國家立法層面,制定一部體現中醫藥特點和規律的專門法律,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中醫藥的方針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把人民群眾對於中醫藥服務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陳滌平表示。
當前,中醫藥已傳播到世界183個國家和地區,而我國是中醫藥的發源地。“實施《中醫藥法》對於形成應對國際社會發展傳統醫藥的‘倒逼機制’,具有重要意義。”陳滌平認為,《中醫藥法》的實施將進一步推動中醫藥走向世界,為服務“一帶一路”國家戰略構建起一條中醫藥 “健康絲綢之路”。
最大限度讓中醫藥為民眾健康服務
“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這是《中醫藥法》第14條中的新規,意味著以往開辦中醫診所實行的“審批制”從此改變。
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經濟管理學院院長田侃教授認為,中醫診所舉辦從“審批制”改為“報備制”,是一大突破,使得以往那些不被“主流”待見又確有一技之長的民間中醫可以名正言順開診所,此舉最大限度讓中醫藥為民眾健康服務。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這是《中醫藥法》第15條中的新規定。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經濟管理學院徐州老師指出,現行的醫師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適應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一些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無法通過以基礎理論為主要內容的考試取得醫師資格,新規讓這一難題迎刃而解,使這批人員能夠合法行醫。
“中醫藥教育應當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注重現代教育方式和傳統教育方式相結合。”胡曉翔認為,這就比較好地把握住了民間中醫藥人才成長特點,有些技能靠口傳心授,甚至有的難以言表,是中醫藥具有的特徵之一。在此觀念指導之下,針對所謂的“民間遊醫”“土郎中”做了創新規制。
“《中醫藥法》有寬的一面,也有嚴的一面。”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王艷翚表示。如,該法第5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中醫診所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中醫診所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
《中醫藥法》中“南中醫元素”多多
據了解,南京中醫藥大學中醫藥法規政策研究團隊依託于學校省局共建中醫藥發展與政策研究中心,近20年來潛心於《中醫藥法》立法研究,在立法過程中做了大量基礎性研究工作,為《中醫藥法》的頒布實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持和政策依據。近年來,該校共承擔中醫藥法相關課題近50項,其中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接委託的相關工作課題項目23件。
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的《中醫藥立法名稱研究》等課題中,對中醫藥立法名稱及適用範圍問題進行了深入論證,提出以“中醫藥法”作為法律名稱的意見,並對中醫藥的概念做出了闡釋,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法制辦採納。
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的《中醫藥立法相關重點問題深化研究》中,對中醫診所備案制、傳統中醫師管理、醫療機構中藥飲片臨方炮製備案制、傳統工藝中藥製劑備案制等創新管理措施的可行性以及風險規避進行了深入論證,體現在《中醫藥法》第14條、第15條、第28條、第31條、第32條中。
為保證《中醫藥法》頒布後的貫徹落實以及後續相關配套制度的落實,目前該校正承擔《中醫藥法》釋義研究等8項相關課題項目的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