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中有不良行為,不僅要被公示而且還可能被計入信用檔案。昨天,南京市政府公佈了《南京市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其中規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信用檔案,對招標投標不良行為實行公示制度。該辦法自今年8月10日起施行。
什麼是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辦法中明確,是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在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弄虛作假、串標圍標、行賄、受賄、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和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有關行為可能屬於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的,或接到其他行政機關移送的可能屬於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的疑點線索,應當予以立案,進行調查核實。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另外,招標投標不良行為公示期滿後,相關記錄由公示機關長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