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省出臺實施意見要求各級黨政機關要設公職律師
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2017年底前,江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鄉鎮黨委和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國有企業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事業單位加快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與江蘇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體系。
《實施意見》提出,積極推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以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黨政機關內部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和機關外聘的法學專家、律師,可以擔任法律顧問。在黨政機關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後,黨政機關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江蘇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務較多的工作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擔任法律顧問;法律事務較少的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門可以配備兼職人員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江蘇鄉鎮黨委和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江蘇各級黨政機關根據《實施意見》設立公職律師。公職律師履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託,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律師權利。公職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實施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國有企業根據需要設立公司律師。公司律師履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託,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律師權利。公司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