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出臺排污權有償交易辦法 揮發性有機物首次納入交易
造成夏季臭氧污染的最大元兇——揮發性有機物,今後排放權將執行有償使用,並可以進行排污權交易。江蘇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江蘇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主要污染排放物將實行有償使用和交易。在實際中如何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相關部門進行權威解讀。
“要排污,必須先獲得排污許可;要擴大生産規模、産生新的廢水廢氣排放,那就必須從別人手裏購買排放權。”江蘇省環保廳相關人士解讀説,江蘇省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除了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物等7種主要污染物外,設區市可根據控制污染、改善環境品質實際需要,增加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種類。
《辦法》規定,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予以確認,排污權數量與核定的許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與排污許可證一致。“産生廢氣、廢水排放的排污單位,需向環保部門提交申請,由環保部門核準初始排放權,核發排污許可證。”江蘇省環保廳人士介紹,江蘇省排污權核準工作已經展開,電力、鋼鐵、化工企業為第一批核發排污權許可的行業,環保部門會根據企業生産量和實際排放,對企業的初始排放量進行核準。排放量核準後,取得排污許可證,企業才有排污權,並繳納排污費。
排污權交易是指,超出初始排污權以外的廢氣、廢水排放要通過購買獲得。排污權交易採用市場公開出讓方式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可交易排污權包括:排污單位的富餘排污權,但不包括排污單位完成政府下達減排任務形成的富餘排污權;排污單位因破産、關停、被取締及遷出本行政區域,或不再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需出讓的排污權;省、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儲備的排污權。
“買不到排污權,就不能增加排污。”江蘇省環保廳相關人士強調,開展排污權交易並不意味著可以無限量排污,而是在排污權總量控制的前提下,購買其他企業富餘的排污權或從政府儲備庫購買,排污權出讓量有限。根據在各設區市開展的排污權交易實踐,一些企業買不到排污權,新增項目不能立即啟動的例子很多。“開展排污權的最終目的是控制江蘇省排污總量,並利用經濟杠桿,形成多排污多繳費的循環,通過增加企業排污成本來倒逼企業轉型、減少污染排放。”該人士説。
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此次是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揮發性有機物是造成臭氧污染的主要元兇,臭氧已成為PM2.5之後,影響空氣品質的第二大污染物。江蘇是全國第一批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省份。早在2007年,江蘇省就在太湖流域開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初始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2015年,試點範圍從太湖流域向江蘇全省延伸,從水污染物向大氣污染物延伸,從排污權有償使用向交易延伸,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多筆排污權交易。
目前,江蘇省各地累計徵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2.55億元、實現排污權交易總金額4.23億元。多地環保部門反饋表示,《辦法》將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納入有償使用範圍,對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很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