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從“監督”到直接“參與”司法實踐 蘇州率先創設“人民評議員”制度
10月12日,經江蘇省檢察院批准,蘇州市檢察機關在全國率先推行“人民評議員”制度,面向社會公開選任人民群眾代表作為“人民評議員”,以公開聽證、公開評議等方式直接參與檢察機關部分案件處理。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實踐將從“監督”到直接“參與”,成為評議、監督檢察院工作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據介紹,蘇州“人民評議員”選任沒有職業要求,但需要滿足年滿23周歲、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基本條件,符合條件的市民都有機會成為其中一員。為了保證參與者的大眾化、廣泛性,在確定人民評議員名額分佈時,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一般不超過名額的40%。按照《蘇州市檢察機關人民評議員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人民評議員進行公開評議、公開聽證的範圍包括被害人不服不逮捕決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除醉酒駕駛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擬不起訴,以及涉嫌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罪擬不起訴等7種情形。此外,也可以視工作需要、並經檢察長批准,將其它案件提交人民評議員評議。
早在2015年,蘇州市檢察機關即以“社會評議員”形式面向全市試點司法公開工作,主要針對刑事案件、民行案件、控告申訴等案件,邀請社會評議員採取公開聽審、公開聽證、公開論證、公開宣告、公開答覆等方式進行公開審查。數據顯示,試點推行兩年多來,蘇州共聘任社會評議員132名,對543件案件進行了公開審查,其中公開聽證(聽審)236件、公開宣告267件、公開答覆24件,其它類型16件。有4件案件採納了社會評議員的意見,改變了原擬處理決定。其中,有3件案件起訴到法院後作了有罪判決,1件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後要求公安機關就疑點問題補充偵查。
與此前的“社會評議員”相比,“人民評議員”參與檢察工作渠道更寬、範圍更廣、程度更深,參與案件的重點將放在涉及民生民利、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處理決定的案件上,在提升人民群眾參與度的同時,也最大限度保證有限的監督資源得到集中高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