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江蘇頻道消息:近日,興化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時,因雙方當事人就鑒定的傷殘等級存在異議,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同意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
2016年5月28日22時許,原告戎某駕駛電動二輪車在非機動車道內正常行駛時,被告王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逆向行駛至該車道,兩車發生碰撞,事故致戎某顱腦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2017年1月,南通市某司法鑒定所接受興化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託進行鑒定後,出具了鑒定意見書,原告戎某為交通事故十級傷殘,2017年2月又具函説明更正為九級傷殘。被告認為該司法鑒定程式違法,申請法院對原告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
興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參照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式通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該鑒定意見書存在重大瑕疵,補正説明不應更改鑒定結論,故不能據此認定原告的傷殘程度。據此,根據被告的申請,重新委託常州市某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殘程度及相關事項進行了法醫學鑒定。結論為戎某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法院依據該鑒定進行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該案法官表示,是否採納當事人重新鑒定的申請,法律規定主要有兩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二是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式通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鑒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對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原意。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案,興化市人民法院認為南通某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書結論是十級傷殘,後該鑒定所對鑒定結論進行補正,改變了司法鑒定的原意,其補正是不妥當的,故本案採納了被告重新鑒定的申請。(供稿 興化市人民法院少年庭 王慶和 顧新燕 編輯 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