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毒污泥傾倒蘇州案二審判決 維持原判 賠償環境污染處置費
26日,浙江數百噸有毒污泥跨省傾倒至蘇州工業園區勝浦街道一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江西新悅達公司、邵某、徐某、季某、王某等被告將連帶賠償原告勝浦街道辦事處環境污染代為處置費用近百萬元。
2013年5月前後,邵某明知江西新悅達公司在浙江省桐鄉市收購的400余噸污泥有毒有害,仍將污泥交給無處置資質的徐某有償處理,徐某又委託季某有償運輸,期間多次轉手,最終由王某將污泥傾倒至勝浦街道某河流交界處。王某在傾倒地點被當場查獲。
經權威部門檢測,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屬及吡啶、苯係物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造成環境污染,存在危害人身安全隱患。案發後,勝浦街道辦事處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對上述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為此支付處置費近百萬元。
邵某等人跨省隨意傾倒有毒有害污泥,造成環境污染隱患,理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勝浦街道辦事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索賠處置費用。園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後部分被告提起上訴,蘇州市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