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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集體增收 護航農村改革

2018-09-19 09:41:27    來源:新華日報     編輯:羅毅     責編:程茜    

  原標題:《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産管理條例》下月施行 助力集體增收 護航農村改革

  《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將於10月1日開始施行。近日,省農委《條例》起草小組人員就有關問題接受本報記者專訪,對《條例》進行解讀。

  問:省政府1999年就已經頒布實施《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産管理辦法》,此次為何要由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答:隨著時間推移,《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産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進行修改完善。一是龐大的農村集體資産亟需更加嚴格的法律約束。至去年底,全省村級集體資産總額近3000億元,村均1650萬元。出臺《條例》有助於管好用好農村集體資産,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二是我省新時期農村改革實踐亟需法律保障。至去年底,我省已有近50%的村完成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條例》將為進一步全面深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起到保駕護航作用。三是有關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已經基本落定。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和省對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對一些關鍵問題已經形成廣泛共識,把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納入《條例》調整範圍的條件已經成熟。因此,此次我省農村集體資産管理法規由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不僅僅是法律效力提升了,而且內容更加系統全面,把農村集體資産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等內容都納入其中。

  問:《條例》立法思路是什麼?解決哪些問題?

  答:《條例》總體思路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基本經濟制度不動搖,創新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二是堅定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方向,積極穩妥推進改革;三是體現強村富民的工作導向,既要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又要切實增加農民收入;四是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要有效規範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又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和基層實踐。

  《條例》主要著眼解決十個方面問題:一是農村集體資産管理主體缺失問題,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問題,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治理結構問題,四是農村集體資産權屬與登記問題,五是農村集體資産股份合作制改革問題,六是農村集體資産經營問題,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併、分立、解散問題,八是農村集體資産進場交易問題,九是政府扶持缺少法律保障問題,十是指導監督機構不明問題。

  問:《條例》貫徹執行過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別關注的地方?

  答:各地在貫徹執行《條例》中,有六個方面應當把握好:

  一是關於農村集體資産管理的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産管理的主體,但在我省很多農村社區,目前仍由村民委員會代行農村集體資産管理職能。而且,我省農村既有年收入上百萬上千萬的經濟發達村,也有“空殼村”,因此,對於是否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什麼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宜搞“齊步走”“一刀切”,主要還是立足基層實際,把選擇權交給農民。對於村民委員會代行農村集體資産管理職能的,為防止在一些外來人口較多的農村社區,將社區居民等同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後者利益受損,《條例》規定,應當根據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和集體資産産權歸屬情況,尊重和體現集體成員意願,保障和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是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治理結構問題。考慮到我省村集體成員少則幾百人,多則幾千人甚至上萬人,召開成員大會比較困難,為保證組織運行的可操作性和效率,《條例》賦予成員代表大會與成員大會同樣享有對農村集體資産重大經營事項、收益分配以及關係全體成員利益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三是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及權利行使方式。目前,我省近一半村已經完成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在成員身份確認上,各地標準不一,一些地方甚至一村一策、一組一策。鋻於這種情況,《條例》只對成員身份確認原則,以及現實中爭議較小,一般應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幾種情形作出規定,立足解決成員身份確認的共性問題,個性問題交由集體經濟組織自主決定。縣級政府可以制定成員身份確認的指導性意見,明確必要程式和標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四是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風險防範問題。《民法總則》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然是市場主體,但是不能破産倒閉,這就是它區別於一般市場主體的一個“特別”之處。《條例》對農村集體資産清産核資、資産處置、債權債務管理等作出一系列規定,以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強風險防範。

  五是關於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中的股權設置與管理問題。為確保農村集體經濟長久穩定和公有制性質,防止內部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佔,《條例》對集體資産股份權能、股份轉讓實行封閉運行、單個農戶家庭持有股份實行上限控制、“量化到人、固化到戶”等方面作出規定。

  六是關於對農村集體經濟的支持保護問題。《條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依法被徵收為國有土地的,作出征收決定的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被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為被徵地村安排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標折算為集體經濟發展資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稅費優惠。以政府投入推動的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項目,不得強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配套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捐助,不得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新華日報 記者 吳 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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