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江蘇頻道消息:12月26日,《泰州市電力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佈在泰州市錦泰賓館會議中心舉行,泰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錢剛,泰州市政府法制辦主任楊歆分別就《條例》起草、制定過程作了解讀。據了解,9月21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批准了《條例》,該《條例》是全國新獲得立法權的設區市和江蘇省設區市中制定的第一部電力保護地方法規,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該市電力事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新聞發佈會現場 陳星 攝
“電力是企業生産、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礎能源,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基本保障。”泰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錢剛介紹,《條例》針對電力建設、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強化保護舉措,明確禁止實施的行為。為適應泰州新能源産業發展新形勢,填補空白,《條例》在第8條專題將新能源、新設備納入電力保護範圍,在第3條提出了安全第一、綠色環保、均衡協調、適度超前的原則,在第16條將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和生物質能發電等新能源列為電力設施保護的範圍。針對泰州地區危化品企業眾多的現狀,《條例》第28條提出應當建立重要電力用戶目錄,配置雙路電源、多路電源等應急保安措施,確保企業正常生産。《條例》還對多數禁止行為在法律責任部分設置了相應的處罰。
《條例》對於對多數禁止行為在法律責任部分設置了相應的處罰,一旦違反不僅會面臨200元至500元、1000元至5000元和2000元至10000元等不同幅度的罰款,相關違法信息還將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記入個人誠信檔案。
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楊歆在會上強調,該《條例》是根據泰州實際對上位法(主要是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作的補充與細化,為泰州市開展電力保護工作增添法律依據。《條例》實施過程中絕不能本末倒置,拋開上位法,對於《條例》中未規定的內容,仍然要依據上位法執行。(文 張小燕 賈健 編輯 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