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擬立法規定瓶裝氣實名銷售 禁止在地下室和高層建築內使用瓶裝氣
近年來頻繁發生的“小吃店爆炸”事故中往往會出現“瓶裝氣”的身影。燃氣安全關係千家萬戶,《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1月7日提請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三審。這也是本屆人大常委會以來唯一一個歷經了三審的條例。相比之前的審議稿,此次修改稿明確了建立瓶裝燃氣銷售實名制,禁止向地下室和高層供應瓶裝燃氣等條款。
在此前的審議中,有委員提出,要關注先前發生的燃氣爆炸事故調查進程,對其中暴露出的燃氣安全問題,立法上要有所回應和體現。建議嚴格燃氣生産供應和相關産品的市場準入,讓資格條件好、經營理念新、社會責任感強的企業進入燃氣經營市場。二審中被刪去的“燃氣經營者的安全責任”得以恢復,並增加瓶裝燃氣經營者入戶檢查的內容:對用戶存放和使用燃氣場所的安全條件、用戶設施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燃氣經營者應當定期對用戶燃氣設施入戶免費安全檢查。
瓶裝燃氣作為管道天然氣的重要補充,也是事故發生的“重災區”。江蘇省有關單位提出,在用戶端,要建立起瓶裝燃氣銷售實名制;在配送上,解決“最後一公里”監管缺失的問題。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實行用戶檔案管理,推行實名制銷售,並向用戶發放供氣使用憑證,定期向燃氣主管部門報送用戶管理等信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組織燃氣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公安部門等制定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實現燃氣經營者對瓶裝燃氣的統一配送。
揚子晚報記者注意到,草案三審稿參照國家《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相關要求,規定了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築物內、高層建築內使用瓶裝燃氣。
而對於餐飲用戶在室內公共場所使用燃氣和在符合用氣條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築物內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器具、軟管、減壓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産品的監管,並公佈不合格産品名單。(揚子晚報 記者 石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