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界定職責權限 拓展職業空間 我省立法保障輔警“履職有據”
5月12日開幕的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聽取和審議《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這部條例將對江蘇省警務輔助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的職責定位作出明確規定,使他們的履職行為有法治保障。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平安法治建設任務不斷加重,警力日益緊張。省公安廳提供的數據顯示,2019年,全省110報警服務台共受理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有效警情,與2003年相比增長166%;公路總里程、高速公路里程、機動車保有量、駕駛人較2003年分別增長38%、134%、181%和270%,流動人口增長179%。
治安形勢日益複雜、工作任務日益繁重,但警力編制一直沒有增加。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的一份調研報告指出,全省警力佔實有人口萬分比低於全國平均水準。為緩解警力不足的矛盾,全省公安機關普遍建立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分佈在派出所、交警、巡特警等基層部門。
全省警務輔助人員在街面值勤巡邏、疏導交通、社區防控、窗口服務等崗位上積極作為,僅2019年就直接或協助抓獲嫌疑人12.3萬餘名,成功調處社會矛盾糾紛51.5萬餘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警務輔助人員在抗疫一線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2017年以來,全省有38名警務輔助人員因公殉職,此次抗擊疫情就有7人倒在工作崗位上。
警務輔助人員深度融入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維護穩定、治安管理、執法服務全過程,但履行職務主要依據相關文件和政策規定,缺乏明確法律法規規定。省公安廳主要負責人認為,通過立法,可以厘清警務輔助人員與人民警察的職責邊界,促進警務輔助人員規範開展輔助警務的各項活動,同時也能將公安民警從非執法崗位上置換出來,充實到基層和一線實戰部門,實現有限警力資源的優化配置。立法也有利於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警務輔助人員高強度高風險職業特點相適應的經費、薪酬、待遇保障機制,消除或減輕警務輔助人員的後顧之憂,保障隊伍穩定發展。
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指出,許多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衝在一線,但法律地位不明、職責權限不清,需要通過立法保障“履職有據”。條例草案綜合各種規定、江蘇省經驗和各方意見,設專章重點界定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權限,規定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帶領下協助開展工作,且不得從事依法必須由民警從事的工作,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分別規範了勤務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公安機關規定的工作規範和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依法開展工作、使用裝備警械,以及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工作的具體情形,並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的權利、義務。
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認為,地方立法不能突破上位法規定,一方面要積極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呼籲,加快國家層面相關立法;另一方面將警務輔助人員職責權限分類予以規範。由此,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審議草案後建議,進一步具體列舉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的工作,同時凡不涉及公民權利義務、不具有強制性質的服務保障類事務,可以考慮由警務輔助人員獨立開展,其他警務輔助活動則應當在人民警察帶領下開展。
警務輔助人員培養週期較長,但晉陞空間有限,職業前景不明,隊伍很不穩定。條例草案從管理體制、履職保護、責任歸屬、經費待遇等各方面作出系統規定,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協助民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並分別就警務輔助人員的休息休假、社會保障、醫療救治、撫恤優待等作出規定,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的行為,對其及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等行為。
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審議後提出,為維護女性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建議在社會保險中增加生育保險。警務輔助人員殉職後的撫恤待遇偏低,調研中警務輔助人員對此意見較為集中,建議“警務輔助人員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參照人民警察享受撫恤以及其他有關待遇”,使相關規定更加公平合理。
在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調研中,一些警務輔助人員代表提出,他們退休後普遍待遇不高,希望能讓幹得好的人有更好的出路。由此,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建議,對於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按照法定程式推薦到有關單位和組織任職,以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為人民警察,拓展其職業發展空間。(新華日報 記者 陳月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