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發文:農民進城落戶不必退承包地

2016-10-31 10:20:01|來源:新華社|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新華社30日受權發佈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提出,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三權”運行機制。

  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把選擇權交給農民

  《意見》指出,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並行,著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

  要尊重農民意願。堅持農民主體地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示範引導,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産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充分考慮各地資源稟賦和經濟社會發展差異,鼓勵進行符合實際的實踐探索和制度創新,總結形成適合不同地區的“三權分置”具體路徑和辦法。

  農民集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

  《意見》明確,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必須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不能虛置。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民集體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發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農民集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權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並採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承包農戶轉讓土地承包權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並經農民集體同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須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集體土地被徵收的,農民集體有權就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並依法獲得補償。通過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機制,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防止少數人私相授受、謀取私利。

  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

  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要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集體土地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於農民家庭。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承包農戶有權佔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産、附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産經營和處置産品並獲得收益;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並獲得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限制其流轉土地;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願有償退出承包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承包土地被徵收的,承包農戶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

  完善“三權分置”辦法涉及多方權益,是一個漸進過程和系統性工程,要堅持統籌謀劃、穩步推進,確保“三權分置”有序實施。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形成承包合同網簽管理系統,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提倡通過流轉合同鑒證、交易鑒證等多種方式對土地經營權予以確認,促進土地經營權功能更好實現。規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因地制宜加強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逐步實現涉農縣(市、區、旗)全覆蓋。

  積極創建示範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農業産業化示範基地、農業示範服務組織,加快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引導新型經營主體與承包農戶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帶動普通農戶分享農業規模經營收益。積極開展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産業化經營等試點,總結形成可推廣、可複製的做法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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