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國考抄襲將取消考試資格

2016-11-14 09:21:45|來源:三秦都市報|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原標題:陜西:國考抄襲將取消考試資格 組織作弊將入刑

  2017年國考在即,記者從陜西省人社廳獲悉,根據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對各類違紀嚴肅查處,組織作弊等嚴重行為將入刑。

  據悉,考試時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出現以上行為成績無效。

  對考試中出現抄襲、協助抄襲;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將取消考試資格,計入誠信檔案庫五年。如果發現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這些行為將取消考試資格,被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此外,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組織作弊、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這四種情形列入刑事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 鄭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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