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買家改評價 最高可罰五十萬元

2016-12-20 09:13:58|來源:三秦都市報|編輯:王菲|責編:張琳瑞

  昨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召開,首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應當對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進行檢查監控。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要求平臺先行賠償。

  此外,記者注意到,草案明確規定,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最高處五十萬元罰款。    

  網購索賠不成平臺先墊付    

  草案規定,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産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其他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向消費者賠償後,有權向平臺內經營者追償。    

  騷擾威脅改評價 最高罰五十萬元     

  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保護知識産權,建立知識産權保護規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明知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侵犯知識産權的,應當依法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草案第五十六條還規定,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不得實施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其中包括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他人商業信譽;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篡改或者選擇性披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記錄;發佈不實信用評價信息等。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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