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獎勵招商引資引薦人最高1000萬元

2020-04-27 09:00:54  |  來源:遼寧日報  |  編輯:李靜   |  責編:馮鈺穎

  為降低疫情對經濟帶來的不利影響,葫蘆島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4月17日通過《葫蘆島市招商引資引薦人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直接引薦遼寧省以外(含境外)的投資者來葫蘆島市成功投資的非財政撥款單位或個人進行獎勵。

  《辦法》規定,單個項目引進固定資産實際投資額累計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5億元(含5億元)人民幣的,按引進固定資産實際投資額的1‰獎勵引薦人;單個項目引進固定資産實際投資額累計超過5億元至30億元(含30億元)人民幣的,按引進固定資産實際投資額的1.5‰獎勵引薦人;單個項目引進固定資産實際投資額累計3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含30億元),按引進固定資産實際投資額的2‰獎勵引薦人。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

  對引進總部經濟項目的,按引進項目首個順延年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額,在剔除對項目單位的相關獎勵後,按貢獻凈額的10%對引薦人進行一次性獎勵。單個總部經濟項目獎勵引薦人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

  對引進“飛地經濟”項目的,單個項目引進固定資産實際投資額累計500萬元(含500萬元)至5000萬元人民幣(含5000萬元),獎勵引薦人5萬元。

  對引薦人進行獎勵的項目須符合國家、省、市相關産業政策;須是正式竣工投産的工業類項目、投入運營的農業類項目、全部建成開業的三産類項目及其他投入運營的總部經濟類項目;單個項目固定資産實際投資額須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進駐飛地産業園單個項目固定資産實際投資額須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0萬元)、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5000萬元),總部經濟類單個項目年度地方財力貢獻額須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0萬元);項目單位必須在葫蘆島市行政區劃內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稅務登記證;項目引進資金確係使用外資或省外內資,不包括市內民間融資、銀行借貸。

  除總部經濟項目外,房地産開發項目不屬本辦法獎勵範圍。各項獎勵不兼得。獎勵資金由葫蘆島市政府與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共同承擔(市縣兩級各佔50%),獎勵資金以人民幣結算。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記者 費靈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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