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湖北省施行保障房新規:租滿5年可購買
長江網4月1日訊(長江日報記者 廖橋)4月1日起,《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正式開始施行。按照新規,保障性住房租滿5年且符合配售條件的可由承租人購買,購買時間滿5年可用於轉讓。
長江日報記者前期採訪了解到,《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在2018年1月底經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委會審議通過,2月9日在政府網站公佈,4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
保障房租期一般不超過5年
《辦法》對保障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使用與騰退等都作出了詳細規定。《辦法》明確指出,城鎮保障性住房,是指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限定面積標準、租售價格,為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住房。同時,保障對像是指收入、財産等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
保障性住房或租賃補貼的領取,需要符合相應條件: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收入、財産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就業達到規定期限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執行的《辦法》提出,保障性住房的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准予續租。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租賃保障性住房。
其中,承租人連續租賃保障性住房已滿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購買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此外,承購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滿5年的,可以轉讓保障性住房,市、縣人民政府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回購的權利。承購人轉讓保障性住房或者補繳相應價款取得完全産權的,不得再次購買保障性住房。
六種情形應租房人應騰退
針對保障性住房騰退相關問題,《辦法》也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具體來看,如果出現以下六種情形,承租人應騰退房源:提供虛假 證明,採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出租、轉租、出借、擅自調換保障性住房的;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辦法》,對上述六種情形,住房保障部門可採取責令騰退、責令限期補繳租金、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承租人造成損失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且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對拒不騰退的,住房保障部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同時,保障性住房也將實行差別化租金。保障性住房的配租價格由政府相關部門綜合考慮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租賃價格、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建設運營成本等因素確定,實行差別化租金。配售價格由政府相關部門綜合考慮社會平均建設成本、區位因素、規定的利潤以及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應當低於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均價並保持合理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