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擬出新規:全裝修商品住宅交付標準不得低於樣板房
12月13日,武漢市房管局聯合武漢市城建委、武漢市工商局發佈《關於規範全裝修商品住宅管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進一步規範全裝修商品住宅設計施工、品質監督和銷售管理工作,要求全裝修商品住宅交付標準不得低於樣板房。
通知要求,全裝修商品住宅項目應採用建築、裝修一體化設計,從事全裝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一個建設規劃許可證內的新建商品住宅項目應執行統一的房屋交付標準,已通過審圖機構審核確認交付標準並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宅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交付標準。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全裝修商品住宅的,應在銷售樓盤內建造交付標準樣板房,向購房人明確展示交房標準,且樣板房須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前建造完畢。
記者梳理髮現,新規進一步保護了購房者權益。通知強調,《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明確商品房銷售總價、毛坯總價和全裝修總價,並列明所用主要裝修材料和室內設施設備名稱、品牌、型號等內容,相關裝修價格計價方式、裝修方案、交付標準等由房地産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自行約定;房地産開發企業需公示裝修材料、設備品牌、型號和備選品牌、型號清單,不得出現類似“同等檔次”的表述;全裝修商品住宅交付標準不得低於樣板房和示範合同的標準。
據介紹,武漢建設、房管、工商部門將對房地産開發企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單位偷工減料造成品質問題、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責任義務等違法違規失信行為進行信息共享、協同監管,並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懲戒。(湖北日報記者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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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房管局、武漢市城建委、武漢市工商局關於規範全裝修商品住宅管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各區房管局(開發辦)、建設局、工商(市場監管)局、各房地産開發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武漢市全裝修商品住宅設計施工、品質監督和銷售管理工作,提升住宅整體品質,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結合武漢市實際,現就加強武漢市全裝修商品住宅管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産開發企業新開工建設全裝修商品住宅項目,向審圖機構提交施工圖文件時,必須在設計總説明中明確是否全裝修、實施全裝修的單位工程(棟號)、面積等相關信息。審圖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對施工圖文件進行審核把關。
二、全裝修商品住宅項目應採用建築、裝修一體化設計。從事全裝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
三、全裝修商品住宅項目應當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由房地産開發企業統一申領施工許可證。
四、一個建設規劃許可證內的新建商品住宅項目應執行統一的房屋交付標準。已通過審圖機構審核確認交付標準並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宅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交付標準,待完善施工圖設計變更審查和預售方案備案變更後,方可對外繼續銷售。
五、全裝修商品住宅項目申領預售許可證時,房地産開發企業應將全裝修方案納入銷售方案。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全裝修商品住宅的,應在銷售樓盤內建造交付標準樣板房,向購房人明確展示交房標準。交付樣板房要真實反映戶型、結構、交付標準和施工品質。交付樣板房須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前建造完畢,保留時間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之日屆滿起不少於2個月。
六、《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明確商品房銷售總價、毛坯總價和全裝修總價,並列明所用主要裝修材料和室內設施設備的名稱、品牌及型號等內容,相關裝修價格計價方式、裝修方案、交付標準等由房地産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自行約定。雙方發生爭議的,應依據合同約定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依法通過仲裁或司法訴訟解決。
七、房地産開發企業應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按照一房一價、明碼標價的規定公示房屋銷售總價、毛坯總價和全裝修總價,公示樓棟、單元、戶型、裝修設計以及施工、監理單位信息,公示採用裝修材料、設備的品牌、型號和備選品牌、型號清單,不得出現類似“同等檔次”的表述。鼓勵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全裝修商品住宅銷售時提供多樣化菜單式裝修方案,滿足個性化需求,推行菜單式裝修的,應當公示菜單式裝修的選擇內容。住宅銷售後,房地産開發企業應定期向購房人通報或公示全裝修工程施工進度。
八、房地産開發企業、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要健全品質內控機制,強化材料進場核查和現場管控,加強裝修隱蔽工程預留預埋的巡檢力度,確保裝修品質合格。鼓勵開發建設單位開展“工地開放日”活動,邀請購房人參與工藝展示和進行施工監督。
九、房屋主體結構和裝修部分應分別驗收。裝修部分驗收按照《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品質驗收標準》(GB50210-2018)執行,驗收時還應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2010)進行室內環境檢測。裝修部分驗收前,房地産開發企業須完成待驗收工程內所有住宅及公共部分全裝修,對室內環境檢測不合格的住宅全裝修工程,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房地産開發企業在辦理竣工備案時,必須註明全裝修單位工程(棟號)等相關信息。
十、房地産開發企業在交房時應向購房者提供《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住宅品質保證書》應包括主要裝修材料、部品和設備的生産廠家信息、品牌、規格型號、性能指標、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報告及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等內容,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住宅使用説明書》應當包括住宅功能、設施設備使用説明、保養和維護等內容。全裝修商品住宅交付標準不得低於樣板房和示範合同的標準。
十一、建設管理部門加強對全裝修商品住宅建設工程施工和品質的監督管理,監督房地産開發企業做好工程竣工驗收,督促施工單位認真履行工程品質保修責任。房管部門和工商部門加強對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行為的監督管理,對銷售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的企業,根據商品房銷售的相關要求,依法查處督促其立即整改。建設、房管、工商部門應對房地産開發企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供應等單位把關不嚴、偷工減料造成品質問題、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責任義務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進行信息共享、協同監管,並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懲戒。
徵求意見時間為7天(12月14日-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