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武漢市禁毒條例》6月施行
5月22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宣佈修訂後的《武漢市禁毒條例》將於6月26日國際禁毒日施行。新條例規定,將建立健全駕駛人員涉毒篩查制度,如交通運輸經營單位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未停止其駕駛工作的,最高處10萬元罰款。
武漢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戴豐善介紹,1997年,該市率先在全國副省級及省會城市中制定出臺禁毒條例。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特別是國內外涉毒因素的綜合影響,武漢市需要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近年來,通過郵政、快遞行業運輸毒品現象較為突出。修訂後的條例第20條規定,郵政、快遞、物流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寄遞實名登記和收寄驗視制度,發現寄遞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遞易制毒化學品的,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貨物代理、報關單位應當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品名、數量,發現疑似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未及時報告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為建立健全駕駛人員涉毒篩查制度,新條例第23條規定,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不得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公路、水運、鐵路、航空等交通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駕駛人員進行吸毒檢測,並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如交通運輸經營單位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未停止其駕駛工作、未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湖北日報記者胡弦、通訊員楊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