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立法治理農村生活垃圾
原標題:咸寧立法治理農村生活垃圾 禁止將已分類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垃圾分類,當下的熱門話題。7月26日,《咸寧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獲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該條例就農村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作出一系列規定,以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是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關鍵舉措。咸寧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立法調研,了解各地實踐後認為,農村生活垃圾比城市生活垃圾更具備分類的客觀條件,分類處理的途徑更多、成本更低,更容易通過分類實現源頭減量。
條例將分類要求貫穿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各個環節,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置”治理體系,規定農村生活垃圾分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明確分類投放、分類收集的要求。比如,易腐垃圾可以就近堆肥處理,或者投放至對應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潔員收集、清運至集中堆肥點進行資源化利用;可回收物可以自行售賣,或者由保潔員收集、交售給相關單位回收利用等。同時,明確禁止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和混合處置。
條例設置了促進垃圾分類減量的鼓勵措施,如積分兌獎、星級評定等,還明確了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改正措施。
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對應垃圾收集容器,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對單位最高處5萬元罰款,對個人最高處2000元罰款。對向農村轉移堆棄城市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最高10萬元罰款,對個人處最高1萬元罰款。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力物力財力需求大,必須充分調動、整合各方資源。條例規定,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體,村鎮自籌、社會捐贈、社會資本參與等相結合的治理資金保障機制。(湖北日報記者 王際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