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老百姓熟知的法律俗語,在公檢法辦案中將得到充分體現。近日,荊門市中院、檢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聯合發佈: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共同全面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具體辦案過程中,對殺人等重罪者是否應該從寬認知不一,荊門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顧仕超説,認罪認罰從寬適用於所有的刑事案件,不能因案件罪輕、罪重或罪名特殊等原因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不同的罪行從寬幅度有區別。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坦白從寬”的機會。
認罪認罰越早,從寬幅度越大。荊門市公檢法司四部門明確規定,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可在基準刑以下30%幅度內量刑,對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可在基準刑以下20%幅度內量刑,對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可在基準刑以下10%幅度內量刑。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如何避免出現放縱犯罪、濫用職權、司法腐敗等問題?荊門出臺的《關於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細則》要求,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未採納其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確有錯誤的,應當區別情況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抗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認罪認罰案件風險防控機制,將自願性審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作為重點,堅決杜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犯罪等情形。(湖北日報記者嚴運濤、通訊員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