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侵權與否採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直播涉及極為隱私的行為,比如不穿衣服,可能對人的隱私或名譽造成嚴重侵害時,就可能涉及治安處罰,如利用直播涉黃就涉及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刑法範疇。如果涉及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就需要有關部門介入,所以要看侵害隱私權的程度,到底是民事糾紛還是涉及其他問題。
“我覺得,在隱私權領域,人們是有誤區的,有人認為隱私權是絕對權利,任何人不得隨便用,這句話是有問題的。”朱巍表示,隱私權雖然是絕對權,但當事人是可以處分的,所以説個人隱私實際上法律處理起來比較困難,界限在哪兒是模糊的。“個人信息、個人行為信息和個人隱私,不是一回事。個人隱私如果經過本人同意,可以授權別人使用,還有一些公共領域中個人的行為,它們嚴格意義上不屬於隱私範疇。”
“隱私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朱巍指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一種人格權利。“隱私權並非絕對不能碰的雷區,個人隱私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是可以公開的,要看公開程度與公開形式到底符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朱巍認為,對於利用攝像頭網絡直播這種情況,首先要看公開的場所在哪兒,完全屬於個人行為活動的空間,不經過當事人同意肯定是不能監控直播的。“因為家長有監護的權力,只要學生知曉、家長同意,在教室裏安裝攝像頭進行實時監控是可以的,而且曝光範圍也只是針對家長群體,這應該是沒問題的,當然,在個人空間裏,如果有其他人的隱私內容,比如在宿舍,不能因為自己權利的行使而侵害別人的隱私,把別人行為也直播進去。還要注意不違反相關底線,如不能衣著暴露、不能涉黃、不能説髒話。”
如果網絡直播或攝像頭監控的這種領域是公共區域,比如在馬路上、在醫院大堂裏呢?朱巍認為,這種公共領域可不可以網絡直播,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一方面,大部分人可能認為公共領域沒有隱私可言,但是公共區域可能存在一些個人隱私行為,比如病房裏,司法解釋明文規定,身體狀況、健康檢查資料、病例資料這些都屬於核心隱私,未經本人允許絕對不可公開,所以説病房裏的攝像頭是不能公開的,即使家屬可以看,但是如果是公共病房,那也需要所有家屬和病患都同意才行。”
“至於學校,我個人覺得這些直播或網絡監控,如果只在家長範圍內公開,讓家長隨時可以通過手機看的話,我覺得是一個好事。”朱巍説,“但是如果把範圍擴大了,不只家長,所有人在網上都可以看到,我覺得是有問題的,因為一方面超過了當事人約定的範疇,另一方面,因為上課的老師有知識産權,如果老師不知情,那就侵害了老師的知識産權。所以説,隱私權不只是個人隱私的問題,它還是結合其他人格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甚至包括知識産權在內的一個綜合體系。”
朱巍指出,不能秘密地使用攝像頭,也不能違反社會倫理或法律規定,而必須事先完全告知或者主動提示,可能會進入平臺裏面並被什麼人看到,如果當事人同意,也沒有違反相關約定就可以了。
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的界限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朱巍指出,除了個人的意願之外,也有公共知情權的問題,比如路況堵不堵,這些都是通過攝像頭可以看到的,未來在智慧城市中攝像頭信息的全社會監控不一定是壞事,這可以通過更形象的方式看路況信息,但是不能用來幹壞事,不然就可能涉及個人隱私保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