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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排水條例》通過審議 建設單位要受罰

2017-11-13 14:38:03    來源:南京日報     編輯:穆菁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南京市排水條例》通過審議 陽臺未設污水管,建設單位要受罰

  日前,《南京市排水條例》在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高票通過,待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後施行。《條例》首次將農村的污水排放寫入地方法規,並提出南京將逐步實現雨污分流的全覆蓋,同時規定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要單獨設置污水管道……《條例》把排水的規劃建設、污水的處理、監督檢查等工作,納入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軌道,對治理南京的水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城鄉全覆蓋,農村污水排放納入法規 

  南京市是長江下游中心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每天均産生大量的排水行為,依法加強和規範排水管理,對於加強污水治理和改善水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説,2005年,南京頒佈施行《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並於2010年部分修改,為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和水環境改善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隨著南京市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推進,一些排水管理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亟待通過修訂完善《條例》相關規定,有針對性地依法進行規範。 

  對比舊的《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南京日報記者發現,新《條例》取消了“城市”和“管理”二字,首次將農村污水排放納入地方法規,適用範圍擴大到全市各個鎮村,確保城鄉居民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 

  《條例》明確規定,江北新區管委會、涉農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轄區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逐步實現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全覆蓋。靠近城鎮公共排水管網的農村,其排放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公共排水管網;其他農村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等給予指導。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逐步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標准將另行制定。 

  南京將逐步實現雨污分流全覆蓋 

  雨污分流是排水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南京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排水專項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有關改造計劃,組織開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並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督促。 

  在《條例》審議過程中,不少委員們提出,雨污分流作為排水工作原則之一,對排水、污水治理和水環境改善都十分重要,建議《條例》強化這方面的內容。因此,新增內容對雨污分流設施的建設和改造作了詳細規定。《條例》提出,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排水專項規劃,合理確定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設施建設和改造。新開發建設的區域,應當按照排水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統籌安排排水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此外,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因地制宜、標本兼治的原則,指導和完善居民住宅區、企業廠區等非公共區域的排水設施改造計劃,逐步實現本市區域內雨污分流的全覆蓋。 

  對於排水設施維護的責任主體,《條例》明確,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維護運營單位負責,公共排水設施未依法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撤銷的由原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確定維護單位;單位和個人自建排水設施的維護,由産權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産權不明、跨區域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的維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定維護責任主體。 

  洗衣污水污染大,陽臺要設污水管道

  《條例》特別提出了要在陽臺設置污水管道的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告訴南京日報記者,這是因為一直以來,南京很多居民在裝修時都把住宅陽臺當作洗衣房,把洗衣的廢水都直接排入了城市雨水管網或河道。洗衣廢水中含大量洗衣粉的殘留,會造成水質的富營養化,含有的聚磷酸鹽等成分還會阻斷大氣向水中充氧,破壞或抑制水生態的自凈功能,對河道水環境造成污染。 

  針對陽臺生活污水對水環境造成污染的現象,《條例》規定,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平臺)單獨設置污水管道,並納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已建成住宅的陽臺(平臺)未依照前款規定單獨設置污水管道的,在改造或者整治時應當增設污水管道。如果建設單位未在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平臺)設置污水管道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搭建一體化平臺,為海綿城市管理提供信息保障

  據介紹,海綿城市作為最新的城市發展理念,反映了未來城市發展的趨勢,所以在《條例》中對這部分內容也進行了規範。《條例》提出,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廣場、綠地以及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項目工程應當根據工程性質、建設內容和客觀條件,因地制宜設置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強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對雨水的吸納、緩釋能力,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此外,還要求市政府整合現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統,搭建全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信息平臺,開展降水動態監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逐步實現雨水動態監控和綜合調度,為海綿城市管理提供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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