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泰州市出臺信訪人失信懲戒辦法,明年元旦起實施
為維護正常信訪秩序,規範信訪行為,推進信訪訴求的依法及時處理,泰州市將於2019年元旦起實施《泰州市信訪人失信懲戒辦法》。12月14上午,泰州市召開新聞發佈會對《辦法》進行解讀。
據泰州市委副秘書長、信訪局局長姜文湘介紹,《辦法》共五章十七條,分為總則、信訪失信行為的認定、信訪失信行為的懲戒、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附則五個部分;並根據信訪人失信程度,將信訪人失信行為分為一般、較重、嚴重三個等級,採取漸進方式予以懲戒。對一般、較重失信行為以勸説疏導、教育轉化為主;對嚴重失信行為通過泰州市信用管理平臺實施相應的懲戒。
《辦法》明確嚴重失信行為主要表現為:發生3次以上到中央國家機關越級信訪的;發生進京非正常信訪行為被北京警方依法訓誡的;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置的;反復信訪、惡意登記的;信訪人與涉事人民政府或部門(單位)簽訂了“調解書” “協議書” “保證書”等,相關要求兌現到位後又無故反悔、繼續信訪。涉訪人民政府或部門(單位)要求信訪人退還所得、返還財産但拒不退返的。
《辦法》對嚴重失信信訪人採取以下懲罰措施: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提請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與評優、評先資格;取消政府優惠政策支持和資金補助;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簽訂“調解書”“協議書”“保證書”等且相關要求兌現到位的,涉訪人民政府或部門(單位)依法起訴失信信訪人要求返還財産、退還所得,法院判決或裁定後拒不返還的,按照規定程式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由法院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懲戒;市、市(區)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門(單位)不再受理、不再重復轉辦(交辦)其同一信訪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泰州市信訪局副局長常愛國在會上明確了信訪人失信行為的認定方式:簽訂停訴息訪承諾書後,又就同一信訪事項多次越級訪;合理訴求已經解決到位並承諾停訴息訪,為了獲取更大非法利益出爾反爾,反復越級訪;經人民調解後,協議內容已經兌現,又無故反悔,多次越級訪;在信訪活動中擾亂信訪秩序、社會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等等。
據了解,《辦法》對信訪人失信行為的認定和懲戒程式,嚴格執行國務院《信訪條例》明確了“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首先由信訪事項的主責單位(含鄉鎮、街道、園區)向市(區)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市(區)信訪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市信訪工作機構審核,最終由專家組評審認定後實施懲戒,並推送至市信用管理平臺實施聯合懲戒。信訪人對失信行為的認定存有異議,可按申報、審查、審核程式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經核實確實有誤的,及時更正。對嚴重失信人在整改完成後可以提出失信修復,經核實信訪人已經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適時允許信用修復,並將同意修復決定信息錄入個人信用檔案,相關信息不再對外提供共享。(新華網 作者 顧繼紅 張小燕 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