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記者從瀋陽市環保局獲悉,瀋陽市印發《環境保護局水污染防治自由裁量權細化表(試行)》,對一些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進行了細化,其中,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最高處500元的罰款。
細化表中明確,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當事人屬於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100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造成水源污染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同時,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當事人屬於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2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造成水源污染的,處7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款。
在排放水污染物的監測方面,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如果情節輕微,處以2萬元至4萬元的罰款;有銷毀原始監測記錄等嚴重情形的,處以12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以12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處以2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
違法排放方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情節嚴重的處以60萬元至100萬元的罰款;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節嚴重的處以60萬元至100萬元的罰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情節嚴重的處以25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記者 丁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