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遼寧省政府法制辦公佈《遼寧省海洋環境保護辦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正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截至6月8日。《修正草案》提出,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鹽場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擬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
《修正草案》中增加了海洋生態環保紅線方面的相關內容。《修正草案》規定,入海河口、濱海濕地、自然岸線、砂質岸線、漁業水域等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由省人民政府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生態紅線的具體劃定與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入海排污口的位置選擇,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水動力條件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經科學論證後報省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在海洋環境保護設施的使用方面,《修正草案》做了修改,即海岸工程、海洋工程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核準部門進行驗收。
此外,在追究責任等有關內容上,《修正草案》提出,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填海、圍海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海洋工程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産、使用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産、使用,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