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虛作假、非法干預司法鑒定或被追刑責

2018-05-30 17:13:14  |  來源:瀋陽晚報  |  編輯:楊海峰   |  責編:董健雄

  弄虛作假出具司法鑒定意見,非法干預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司法鑒定活動,這些行為構成犯罪的,或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聽取並審議了《遼寧省司法鑒定條例(草案)》,其中提出,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法從事司法鑒定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全省共有227家司法鑒定機構,涉20余個鑒定類別

  據統計,目前全省共有司法鑒定機構227家,司法鑒定人2269名,鑒定類別涉及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機動車事故、司法會計等20余個類別,年司法鑒定業務量達7萬件,有效保障了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見證人未到場,不得開展精神疾病、屍體解剖等鑒定

  《條例(草案)》規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應告知其監護人或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告知委託人到場見證;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疾病鑒定的,和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告知委託人到場見證,或通過委託人告知其監護人或近親屬到場見證。見證人員未到場的,鑒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鑒定活動,延誤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後,不得擅自更改。

  鑒定機構不得超標準收費、變相亂收費

  《條例(草案)》規定,鑒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訴訟當事人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不得超標準收費、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和變相亂收費。

  此外,鑒定機構不得採取詆毀其他鑒定機構、鑒定人聲譽,或設置收案代辦點,與仲介機構合作、承諾回扣、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

  弄虛作假、非法干預司法鑒定,或將追刑責

  《條例(草案)》規定,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弄虛作假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的,有省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司法行政部門和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或索取鑒定機構、鑒定人財物的,或非法干預司法鑒定活動的,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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