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刑事追訴標準一般按自然人達1萬元人民幣以上把握……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近日聯合出臺《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在懲治“老賴”上首次作出上述規定。
指導意見指出,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對於司空見慣的“老賴”隱藏、轉移財産等現象,指導意見明確,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刑事追訴標準一般按自然人達1萬元人民幣以上、單位達10萬元人民幣以上把握。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産的,明顯不合理低價一般按低於市場價值50%以上把握。
遼寧的這一新規定還強調,人民法院發現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必要時可以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沒有及時立案偵查或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可書面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記者 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