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污染嚴重水體和不達標水體是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的約束性指標。為強化監管,推動遼寧省河流水環境品質改善,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45號)等規定,近日,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聯合印發了《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細化和完善了相關政策措施,進一步構建約束與激勵並舉的河流水質監管長效機制。
一是注重責任落實,強化機制建設。《辦法》進一步細化落實“遼政辦發〔2017〕45號”文件有關規定,理順和規範了入省斷面、入海斷面、重要支流河口斷面補償資金的兌付方式方法,對未在規定時限內主動兌付超標補償金的地區,補償標準相應提高10%,一併通過省市財政結算強制執行,建立了“主動補償與不主動補償”區別對待的工作機制,引導各市積極落實主體責任,主動履行河流水質超標補償義務。
二是突出目標導向,以河流水質改善為核心,獎優罰劣。《辦法》規定,省統籌補償資金除安排跨省界斷面補償外,剩餘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全部用於河流水質全部達標地區及河流水質改善程度較大地區的獎勵,並以年度河流斷面水質監測結果為主,兼顧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治理任務量、績效評價等情況,獎優罰劣,建立了“獎勵改善、獎勵達標、鼓勵好幹快幹”的獎懲機制。
三是堅持放管結合,力爭做到“放得下、管得住”。分配各市的補償資金全部切塊下達,具體項目及補助金額等均由各市結合當地實際研究確定,優先用於保障已建成水污染處理設施的運行和對水環境品質改善影響大、見效快的水污染防治項目,增強市縣統籌能力,使資金投向更精準。同時,為避免出現“資金等項目、項目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各市安排補助的項目原則上要從省級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取。
四是強化信息公開,主動接受各方監督,推動工作開展。《辦法》要求各市環保、財政部門應在門戶網站上公佈專項資金安排和使用的情況、項目安排和具體實施進展情況等信息。通過主動公開相關信息,推動各市不斷提高資金和項目管理水準,更好更快做好水污染治理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