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遼寧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提出2018年遼寧將初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開展案例試點;到2020年力爭在全省範圍內形成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焦點1:哪些情形會依法追究賠償責任?
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不納入賠償範圍
《方案》提出,在遼寧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明確責任主體的,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産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不納入賠償範圍。
焦點2:賠償包括哪些費用?
包括5類費用 政府部門可細化賠償範圍
《方案》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和因訴訟産生的合理費用。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遼寧省政府相關部門和各市政府可以提出細化賠償範圍的建議。
焦點3:生態環境損害 誰賠償誰?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向政府相關部門賠償
《方案》提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省政府、各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政府、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
焦點4:如何監督管理賠償資金?
可修復的用於生態環境修復 不可修復的上繳國庫
《方案》提出,遼寧將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由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其委託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
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於生態環境修復支出。(記者 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