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發佈會,通報自2016年以來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情況和40起典型案例。
2016年1月,馬某某家中大棚起火,將隔壁李某某家的大棚引燃。新民市人民法院判令馬某某賠償李某某人民幣約26萬元。判決生效後,馬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馬某某拒絕履行義務,拒絕申報財産。法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馬某某自家大棚內所種番茄,並告知被執行人馬某某此番茄由其負責管理,出賣所得貨款必須交到法院。馬某某接到查封裁定後拒不執行,私自將出售番茄的錢挪作他用。相關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後,馬某某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新民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新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馬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拒不騰退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確認交付房屋、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産,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瀋陽公檢法機關堅決採取法律手段進行打擊。
據統計,從2016年1月到今年“十一”假日行動結束,瀋陽兩級法院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決定司法拘留措施14062人次,實施司法拘留1732人次,執結案件1646件,執結金額2.88億元;涉嫌拒執犯罪或非法處置查封財産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210件,公安機關立案 140件,通過公安機關立案嫌疑人履行債務金額8093.16萬元,騰退房屋土地案件10件,執結案件66件;檢察機關批准逮捕35件36人,已起訴至法院77件;申請執行人提起自訴案件7件,人民法院決定逮捕2件2人。
在當天公佈的40起典型案例中,犯罪主體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都被追究刑事責任,部分無視法律權威的被告人,被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記者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