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生産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時,如果事故發生單位拒絕提供有關材料,瀋陽市將對其處以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10月31日,新修訂的《瀋陽市安全生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外公佈,該《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瀋陽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産專項資金,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應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協助事故調查單位應當在事故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供營業執照、行政許可及資質證明,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明,事故現場示意圖,相關影像資料等材料。拒絕提供有關材料的,瀋陽市將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以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丁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