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遼寧頻道報道(李子平):11月22日,國際在線遼寧頻道從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強化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作用,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標誌著遼寧法院將全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律師調查令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而批准簽發的,供指定代理律師向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調取財産線索的法律文件。
《意見》明確,律師調查令的簽發和使用應當堅持自願申請、嚴格審查、事項具體、專人使用的原則。律師調查令僅限於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普通一審、二審及執行程式,不包括申訴審查和再審。根據案情繁簡和調取證據難易程度,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0日,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5日。遼寧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僅適用於遼寧省境內。
《意見》指出,申請調查的證據僅限于申請人正在代理的案件,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及調查收集必要性。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主要指銀行賬戶、登記資料、檔案材料等書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不包括證人證言、物證。
接受調查人應積極配合律師持令調查工作,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由發出律師調查令的人民法院向其上級機關或其所在單位出具司法建議,並可依法予以處理。 《意見》規定,持令律師如有偽造、變造律師調查令、無正當理由未繳還調查令、不當使用泄漏持令獲得的證據或信息等濫用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懲戒,甚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