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新修訂的《瀋陽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對外發佈,並從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一些市民關注的焦點問題作了詳細規定,同時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最大限度避免了各種物業糾紛。
《條例》包含55項內容,亮點頗多,其中提出停車費扣除管理成本後的場地佔用費歸全體業主共有。同時,規定了新小區前期物業合同不得超過3年。根據《條例》,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過3年。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産主管部門備案。
關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納和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應當依法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管理原則。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瀋陽市房産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後,決定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指定銀行開立專戶,並接受房産主管部門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總賬,以幢為單位設分幢賬,按照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條例》還明確了違反行為的處罰標準,主要包括: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用途,或者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丁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