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記者從瀋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了解到,新修改的《瀋陽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3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對新出現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及相應處理規定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其中包括電動自行車、共享單車等交通工具的通行規範及相關交通違法行為的罰則。
修改後的《辦法》,適用範圍由原來的繞城高速公路以內擴大至瀋陽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不含高速公路),更適應城市化進程中道路交通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內容上,主要變化集中在交通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的交通違法行為,明確了相應處理辦法。
《辦法》規定,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對於未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而上道路行駛和違反臨時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扣留其車輛。
《辦法》規定,在城市道路兩側,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按照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停放;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車泊位的道路上,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對於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10元罰款。
《辦法》規定,對於受到扣留、吊銷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交通違法行為人逾期三個月不繳納罰款,機動車駕駛人一年內受到十次以上罰款處罰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相關信息納入瀋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供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查詢。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確定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種類、舉報方式和途徑,並且向社會公示。對於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並且依法做出處罰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記者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