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擔當、有作為是領導幹部必備的基本素質,也是其職責所在。日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為官不為”問題,將“不擔當,不作為”列入不得違反的紀律行為。這是首次將不擔當不作為這一頑症納入國家法律約束的範圍,這就意味著,幹部不擔當不作為,不僅違反黨紀,而且違反國法。此舉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再一次釋放出全面從嚴治黨的強烈信號,對於倒逼幹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具有警示和震懾作用。
一些幹部之所以不擔當不作為,“只要不出事、寧願不做事”“不求過得硬、只求過得去”,究其原因,除了宗旨意識淡漠、意志衰退、精神缺鈣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關部門把幹部不擔當不作為僅僅視為責任心不強、能力水準不高,沒有深究其嚴重危害以及應該承擔的責任,而且一般只是批評教育了事,既沒有風險、又沒有代價,導致一些工作不走心、不在狀態的幹部有恃無恐。殊不知,幹部推諉應該做的事,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佔著位子不盡責,拿著薪水不履職,實質上就是失職、瀆職,不但要受到批評教育,還應受到法紀追究。
“仕而廢其事,罪也。”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必追究。對不擔當不作為的問題,除了促使幹部在思想深處清污,在黨性修養上固本培元,在理想信念上夯實根基,最根本的還要在執紀問責上較真兒。對性質嚴重的,要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查處的典型問題,要通過媒體點名道姓通報曝光,有力發揮震懾作用。只有敢於唱黑臉、動真格,讓不擔當不作為的人沒有推脫之機、立足之地、容身之位,幹部才會有“一事未辦妥,寢食難安;一事有閃失,如芒在背”的緊迫感,真正做到“為官一任、造福一方”。
對幹部既要監督約束,也要鼓勵激勵。這次新修訂的公務員法規定,對公務員獎勵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並將“勇於擔當”作為獎勵的重要情形,就樹立了崇尚擔當作為的良好導向。工作中,既要加強和改進幹部考核評價,用好考核結果,健全完善及時獎勵政策,加大典型選樹和宣傳力度,又要把敢於擔當作為的導向貫穿幹部選任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讓那些有銳氣、勇作為、敢擔當的幹部得到重用,讓那些日常工作不負責任、關鍵時刻畏首畏尾的人受到警醒,真正使勇擔當、敢作為在幹部隊伍中蔚然成風。
“我們現在所處的,是一個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的時候,是一個愈進愈難、愈進愈險而又不進則退、非進不可的時候。”這就更加需要廣大幹部堅定理想信念,想做事、勇擔當、敢作為,煥發一往無前的鬥爭精神,率先垂范,帶領廣大群眾不斷征服新長征路上的“婁山關”“臘子口”,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匯聚更多智慧和力量。(沈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