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4月2日電(記者范春生)錦州市太和區法院近日認定以王善東為首的6名團夥人員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一審判處王善東、侯向闖有期徒刑6個月,另4人判處緩刑,各被告人均被並處罰金。
2018年5月,錦州當地人王善東與來自葫蘆島市的侯向闖協商盜取古墓內文物,尋機售出獲利。此後侯向闖找到同鄉張棟、楊百千、劉大志、石坤,由王善東提供資金,解決吃住問題,侯向闖帶領張棟、楊百千、劉大志、石坤多次在夜間攜帶工具,到錦州市太和區華山峰頂、南側山麓挖掘盜洞。同年5月30日夜,王善東將侯向闖5人送至盜掘點附近再次盜掘。侯向闖指揮,眾人在華山南麓挖掘一墳墓,從墓內盜出青花瓷碗、灰陶盆各一件。
經遼寧省文物保護中心鑒定,華山山頂被盜掘地點是明代長城遺址,是受國家保護的古遺址,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盜掘致使古遺址遭到嚴重破壞,有關歷史文化信息丟失。華山南麓盜掘地點是清代墓葬,盜出的青花瓷碗、灰陶盆均屬於清代文物。該墓葬是受國家保護的古墓葬,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盜掘致使墓葬遭到嚴重破壞,有關歷史文化信息丟失。
法院認為,王善東、侯向闖、張棟、楊百千、劉大志、石坤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規,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均已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六被告人係共同犯罪,其中王善東、侯向闖起組織、策劃作用,係主犯,其餘4人係從犯。為此,判處王善東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判處侯向闖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張棟、楊百千、劉大志、石坤各拘役5個月,緩刑1年,並各處罰金3000元。被盜文物依法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