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記者從省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聯合出臺《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完善證券期貨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證券期貨糾紛,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隨著經濟發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證券、期貨、基金等資本市場投資業務産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日益增多,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解決糾紛,既能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能為當事人節約訴訟成本。
為發揮調解源頭化解矛盾作用,省法院建立特邀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制度,省內各級法院將中國證券業協會、中證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及遼寧調解工作站納入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名錄,同時建立證券期貨特邀調解員名冊,供當事人自願選擇。
《意見》明確了委派和委託兩種調解方式。關於證券期貨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可採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後委託、訴中委託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組織解決糾紛。經法院委派調解組織調解和調解組織自主受理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外,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訴,自行申請經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雙方當事人可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意見》明確了示範判決和小額速調等工作機制。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受訴法院可選取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個案作為示範案件,先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記者 嚴怡娜 侯永鋒 劉 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