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安廳:疫情防控期間依法嚴打10類違法行為

2020-01-29 22:14:06  |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編輯:李靜   |  責編:胡曉萌

  國際在線遼寧頻道消息:1月28日,遼寧省公安廳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對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生産、銷售偽劣防護用品,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等10類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通告》稱,根據遼寧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響應的部署安排,為了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積極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蔓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在遼寧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一、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的;

  二、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四、生産、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生産、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五、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務的;

  七、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的;

  八、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

  九、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十、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此外,公安機關還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文 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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