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價格監管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20〕10號
各市人民政府,沈撫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廳委、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商品價格管理,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相關商品價格管理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20〕5號)。根據近期全省疫情防控相關商品經營和價格執行情況,為進一步保障市場供應,對部分疫情防控商品價格監管規定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口罩、消毒殺菌等部分疫情防護用品批發和零售環節進銷差率。將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進銷差率調整為均不得超過進貨成本(進貨價格+物流費用)的30%。
消毒殺菌用品是指酒精、84消毒液。其他消毒殺菌用品不在進銷差率調整範圍。
二、明確抗病毒藥品價格監管範圍和價格干預措施執行標準。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六版)的通知》規定,將藿香正氣膠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顆粒、蓮花清瘟膠囊(顆粒)、疏風解毒膠囊(顆粒)四種藥品列入政府臨時價格干預監管範圍。如有新版診療方案對抗病毒藥品進行調整的,從其規定。具體執行標準為:
(一)與2020年1月24日之前比較,銷售價格沒有上漲或漲幅不超過15%的,不視為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
(二)以2020年1月24日之前銷售價格為基準,當前銷售價格漲幅超過15%未達到30%的,有關執法部門向經營者進行提醒告誡,責令限期執行漲幅不超過15%的價格干預措施。
(三)以2020年1月24日之前銷售價格為基準,當前銷售價格漲幅超過15%未達到30%,經有關執法部門提醒告誡後拒不改正的,或者當前銷售價格漲幅超過30%的,按照不執行政府價格干預措施依法處理。
三、疫情防控期間的其他相關商品價格管理規定仍按遼政辦明電〔2020〕5號文件執行。
四、全省疫情結束之後,本文件及相關價格干預措施一併廢止。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