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統一部署的全市建築垃圾專項整治行動正在持續推進,全市多點位同步發力,突出問題導向、強化閉環處置,堅決遏制建築垃圾亂傾倒、亂受納等違法行為,推動城鄉人居環境持續改善。
近日,網友通過成都發佈留言板反映,金堂縣某居民小區外空地長期堆放裝修垃圾,影響環境衛生和周邊出行安全。市城管委第一時間派單核查,屬地迅速響應處置,當日完成清運並整改到位。
與此同時,成都市多個區(市)縣通報多起未經許可受納建築垃圾典型案件,通過以案釋法、公開曝光,持續形成震懾效應,推動建築垃圾治理常態化、規範化。
【現場直擊】
留言投訴當天處置,3小時內清運完成
“金堂縣趙鎮現代名城小區12單元旁邊,堆放有建築垃圾。”6月10日,一位市民通過成都發佈留言板反映,金堂縣趙鎮一小區存在建築垃圾亂堆亂放問題,希望相關部門及時處置。
收到留言後,市城管委迅速派單至屬地金堂縣。金堂縣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社區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核查。
“經查,該處建築垃圾係施工單位遺留未及時清理所致。”金堂縣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黃朝勇介紹,接到問題線索後,立即調配人員、作業車輛開展清運整治工作。
當天(6月10日)17時,現場建築垃圾已基本清運完畢,區域環境恢復整潔,從接到投訴到清運完畢不超過3小時。“下一步,我們將持續加大轄區市容環境巡查管控力度,嚴查施工垃圾亂堆亂放等違規行為,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做到工完場清,攜手共建乾淨、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黃朝勇介紹。
【以案説法】
無證囤渣、擅自受納
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在專項整治行動中,個別單位和個人仍心存僥倖,違規處置建築垃圾。對此,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多起典型案件。
今年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將於8月15日生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焚燒建築垃圾的,將被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個人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焚燒個人産生的建築垃圾的,將被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1
租用場地擅自受納建築垃圾,罰款1800元
2026年1月28日,彭州市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位於成都市彭州市麗春鎮雙石橋一空地存在受納建築垃圾的行為。經查,當地村民何某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自己租用的場地內受納了大量的建築垃圾。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彭州市綜合執法局于2026年2月6日對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受納建築垃圾的行為,作出罰款1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擅自受納建築垃圾,罰款2550元
2026年1月5日,彭州市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至成都市彭州市隆豐街道小馬公路,發現旁邊一空地存在受納建築垃圾的現象。經查,當地村民胡某某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隨意利用路旁空地受納建築垃圾。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彭州市綜合執法局立即對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受納建築垃圾的行為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目前已整改完成),並於2026年1月30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5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
閒置廠房內擅自受納堆存建築垃圾,罰款1420元
2026年3月,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總隊環境治理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位於成都市錦江區祝國寺村出現受納建築垃圾的現象。
經查,當事人楊某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在閒置廠房內受納堆存建築垃圾。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總隊環境治理執法支隊于2026年4月15日對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受納建築垃圾的行為,作出罰款1420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條】
涉及建築垃圾處置
這些“紅線”一定要知道
多起案例表明,違規處置建築垃圾行為看似“圖方便”,實則已觸碰法律紅線,不僅破壞生態環境,也存在安全隱患。
依據《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傾倒建築垃圾。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或者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臨時對外受納建築垃圾,但是應當在受納後三日內報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再生利用建築垃圾的;
(二)因建設項目回填或者堆坡造景需要的。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受納建築垃圾。
第四十七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從事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運輸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分別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運輸企業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受納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從事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城管部門提醒:裝修垃圾要“正規清運、規範處置”,發現亂倒、亂堆、亂受納行為,歡迎通過成都發佈留言板反映,我們將第一時間核查處置。
市民朋友們如果發現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築垃圾、超速超載問題,可以撥打以下電話(工作日9:00-17:00)或1234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我們將會根據舉報線索,第一時間核查處理與市民攜手共建良好的人居環境。
來源:成都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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