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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警方發佈多措施規範派出所證明出具服務

2018-09-27 14:14:45 |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編輯:朱明達 | 責編:石麗敏

  國際在線重慶頻道消息:近期,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發佈消息,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重慶警方結合實際,細化推出12條具體措施內容,確保群眾到派出所開證明找得到人、辦得了事。

  公安部積極回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要求各地一律實行首接負責制;一律實行限時辦結;能夠內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眾提供證明材料;超出職責範圍的,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一律嚴格落實責任追究。

  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為把這項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規定貫徹好、執行好,重慶立足“切實改進服務作風、提升服務效能、方便基層操作、方便群眾辦事創業”,立即組織研究,于9月15日迅速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五個一律”細化為12條操作性極強的工作措施,要求各區縣相關警種和公安派出所全面落實到位。

  明確值班民警為首接責任人 方便隨時接待群眾

  為將首接制落到實處,確保全天候有人接待群眾出具證明諮詢和申請,《通知》明確落實值班民警為首接責任人,要求建立《出具證明登記簿》進行登記;對不屬於首接責任人職責範圍責任,但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及時移交或將群眾引導至有關承辦人員處理;對不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做好解釋工作。

  明確戶口登記項目等各類證明出具時限

  為提高出具證明實效,方便群眾辦事創業,《通知》要求派出所要嚴格出具證明規定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範;明確了應出具證明的時限,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戶口登出、親屬關係、臨時身份、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等5類證明原則上應當場出具;被拐賣兒童身份、非正常死亡、無犯罪記錄等3類證明及其他確實無法當場出具的最長不超過7個工作日;對有特殊需要的市民,應當開通“綠色通道”特事特辦。對申請出具證明手續、材料不全或不能當場出具的,應出具《受理(補充)申請辦理證明回執單》,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正的手續或時限承諾。

  簡“證”便民 不再提供這些材料

  為切實簡證便民,《通知》將內部核查要求細化為積極推動信息共享、內部核查和網絡核驗3條具體內容。一是區縣(自治縣)政府部門間已實現了信息共享、資料互認和業務協同的,公安機關在辦理群眾申報事項時,不得要求群眾提供或重復提供相應證明材料;且每年至少修改一次各類業務事項提供材料並向社會公佈。二是對群眾申辦戶政事項,能夠通過公安內部信息核實的申請人戶籍、登出戶口、父母與子女關係、實際居住等證明,不得要求群眾提供。三是對戶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過期申請辦理戶口登記的,通過網絡核驗跨地域戶口遷移信息予以辦理,不得要求群眾到發證機關換領過期戶口遷移證件。

  不予出具證明當場解釋

  按照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2個部門《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安派出所應該對戶口登出、親屬關係等9種情形出具證明,對有關單位要求派出所出具超出職責的證明,《通知》要求接待民警應當場做好解釋,並出具統一式樣的《不予出具證明告知書》;市、區縣公安機關視情適時向要求群眾到派出所出具不合理證明的單位或主管部門發出《不予出具證明告知函》,告知其不能就某類事項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機關申請出具證明。

  公開投訴監督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為切實改進服務作風,將規範出具證明工作落到實處,結合本市戶口居民身份證辦理責任追究制規定,《通知》將追責要求細化為市、區縣兩級公安機關應向社會公開出具證明工作投訴監督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對不嚴格落實“五個一律”等不作為或亂作為問題及時核實、糾正;對不作為、亂作為情形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據了解,市公安局治安總隊近日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全市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務必建立健全窗口崗位責任、首接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延時服務、預約服務和城區派出所節假日受理戶口服務制度,尤其就戶口證明方面推出了落實簡“證”便民服務制度:對群眾申辦戶政事項,已提供證明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提供複印件;對居民戶口簿已明確父母子女關係的,不得要求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予以證明;對申請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的,不得要求其單位或學校、社區(村)出具意見證明;對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職工申請落戶的,不得要求單位出具接收證明;對在家中正常死亡未經救治且無死亡證明申辦登出戶口的,用申辦人“告知+書面承諾”等方式替代,不再要求提供死亡證明。(供稿 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 編輯 朱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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