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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政法委召開新聞發佈會解讀《關於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

2020-01-23 10:01:24  |  來源:吉林日報  |  編輯:杜偉   |  責編:孫東臨

  原題:省委政法委召開新聞發佈會解讀《關於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 讓民營企業家放心投資專心創業安心經營

  吉林日報1月22日訊(宋明月 賈岩 魏強 記者李娜):今天上午,吉林省委政法委召開新聞發佈會,深入解讀《關於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吉林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劉偉介紹《清單》出臺有關情況。吉林省委政法委、吉林省法院、吉林省檢察院、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司法廳有關負責同志就《清單》內容回答記者提問。

  劉偉介紹,為認真落實中央和吉林省委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決策部署,激發民營企業及經營者創造創新創業活力,吉林省委政法委牽頭制定了《清單》。為確保《清單》措施更加務實、更貼近民營企業實際需求,1月3日,吉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胡家福主持召開民營企業家座談會,聽取民營企業家代表意見和建議。1月20日,吉林省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清單》。

  吉林省委書記巴音朝魯,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景俊海等領導對《清單》給予充分肯定,認為《清單》措施務實、出臺及時、很有必要,完全符合中央要求和吉林實際,體現了吉林省全省政法機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責任意識和主動作為、依法辦案的擔當精神,用法治為民營企業架起防護網,為企業家送上定心丸,必將對吉林省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民營經濟高品質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清單》包含3個方面25條。日前,《清單》已以吉林省法院、吉林省檢察院、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司法廳名義印發執行。

  吉林省法院常務副院長楊維林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説,《清單》對審判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方面作出了三方面規定:一是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二是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原則;三是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在生産、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審判機關不得認定為犯罪,要堅決避免將行政違法、承擔民事責任擬定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擊擴大化。對涉民營企業及經營者的刑事案件應當根據犯罪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吉林省檢察院黨組成員喻春江就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回答記者提問時説,《清單》對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作出了五項規定:一是民營企業經營者涉嫌犯罪的,能不捕的不捕;二是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不捕;三是對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一般不捕;四是對符合監視居住條件,不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不捕;五是對已經批准逮捕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公安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吉林省公安廳副廳長劉東柏就公安機關有關刑事強制措施作出的四項規定回答了記者提問。一是對民營企業經營者所涉案件犯罪數額未達到立案標準,或者犯罪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公安機關不得刑事立案;二是對涉案民營企業財産,不得超標的、超範圍查封;三是對民營企業投入生産經營、用於科技創新和産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公安機關原則上不得扣押;四是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産經營必需的基本賬戶,公安機關原則上不得凍結。

  吉林省司法廳一級巡視員禹治洪就關於民營企業經營者社區矯正、在押服刑民營企業經營者申訴權利保障規定回答了記者提問。對有生産經營需要,確需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本人赴境內居住地以外處理的,社區矯正機構經審查可適當放寬請假限制,允許其請假外出簽訂重要合同、投資談判、參加重要展會、催要業務款項、走訪重點客戶等。對民營企業經營者服刑期間的申訴行為,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審慎對待,依法保護民營企業服刑人員的申訴權利,不得將其正當申訴認定為不認罪不悔罪表現。

  吉林省委政法委副書記周國田就落實《清單》回答記者提問時説,吉林省委政法委將嚴格按照《中國共産黨政法工作條例》確定的職責任務,通過統籌抓好吉林省全省政法機關對《清單》的學習培訓、協調省直政法部門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加強對《清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等三個方面,推動吉林省全省政法機關繼續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發展民營經濟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和吉林省委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法治是最好營商環境的理念,準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更大的決心、更嚴的作風、更高的標準、更實的舉措,依法履職盡責,不折不扣抓好《清單》貫徹執行,確保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制度落地落實,讓民營企業家放心投資、專心創業、安心經營,以實際行動助力吉林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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