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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首部針對文物保護的地方性法規6月起施行

2017-04-01 09:40:14 | 來源:華龍網 | 編輯:李世丹 | 責編:胡雨

  原標題:重慶出臺大足石刻保護條例 係山城首部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

  華龍網訊: 大足石刻是全世界八個被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石窟類遺産之一,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重慶的風景名勝區。近日,在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條例根據大足石刻保護的特點,主要從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兩方面設置了相關規定。該條例是重慶首部針對文物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6月起施行 係重慶首部針對文物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大足石刻是全世界八個被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石窟類遺産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並以規模宏大、雕刻精美、題材多樣、內涵豐富、保存完好著稱於世。同時,大足石刻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5A級旅遊景區,重慶市風景名勝區。

  為什麼要出臺這樣一部針對文物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對此,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紹,1998年,重慶市政府就頒布了《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對加強大足石刻的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

  “這一辦法施行以來,國家相關法規進行了多處修改,文化部2006年也頒布了《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辦法》,同時重慶在大足石刻保護和利用的實踐中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黎藜稱,為了更好地落實《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産公約》中“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遺産必須有長期充分的立法性、規範性和契約性的保護措施”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大足石刻文物保護工作,為正確處理好大足石刻旅遊、文化等開發利用活動與保護的關係提供法制保障,有必要將辦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新出臺的條例是重慶首部針對文物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起草過程中還借鑒了西藏布達拉宮、洛陽龍門石窟等地的地方立法和保護經驗,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黎藜説。

  根據大足石刻特點 從保護管理與合理利用兩方面做出規定

  據了解,新出臺的《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章節設置並不複雜,除總則、法律責任、附則外,主要是根據大足石刻保護的特點,設置了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兩個章節。

  在保護管理方面,條例提出編制大足石刻保護規劃,並將其作為大足石刻保護的重要依據,要求劃定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規定了具體保護措施,強化了大足石刻作為石刻類文物的針對性保護。

  同時,條例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可能造成文物安全隱患的行為作了禁止規定,並強化了大足石刻文物保護工程和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管理規範。條例還要求建立大足石刻監測制度,對影響大足石刻保護的各種因素進行監測,以及提出了要配備防火、防盜、防雷的器材和設施等要求。

  在管理體制方面,條例規定,市政府應當加強對大足石刻保護工作的領導,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大足石刻文物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大足區政府負責大足石刻的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工作,大足區政府設置的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大足石刻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工作,大足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大足石刻保護相關工作。

  黎藜稱,條例從四個方面對大足石刻的管理體製作了規定,既尊重了大足石刻保護管理的現行體制,對市文物行政部門和大足區政府的職責進行了區分,又強調了大足區政府的屬地責任,即大足區政府是大足石刻保護利用管理的責任主體,並授權大足區政府設置具體機構負責大足石刻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此外,為加強大足石刻的保護和管理,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條例授權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遺産旅遊開發區管委會為大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綜合執法機構,實施與文物、旅遊、林業、市政、園林和除大氣污染外的環境保護管理活動有關的行政處罰。

  對於如何合理利用的問題,黎藜表示,加強文物利用必須以保護為前提,因此在倡導加強大足石刻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化等價值的研究和傳播的同時,條例對開展石刻風化、裂縫治理和病害防治等科學研究提出了要求,對修復、複製、拓印、拍攝文物以及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利用活動,提出了具體的規範要求,對利用大足石刻開展文化旅遊活動,強調了要尊重大足石刻的歷史文化內涵,對相關經營服務活動也提出了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等要求。(首席記者 徐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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