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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網絡詐騙 《網絡安全法》6月1日實施

2017-05-03 09:25:58 | 來源:重慶日報 | 編輯:陳香 | 責編:胡雨

  原標題:打擊網絡詐騙 為個人信息安全護航 《網絡安全法》6月1日起實施

  今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將實施。它將如何為個人信息安全護航?又將為企業帶來哪些影響?對此,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規範個人信息收集

  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3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6年6月底,中國網民規模達7.1億,互聯網普及率51.7%,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6.56億。網絡在成為公民生活一部分的時候,網絡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網絡安全法》的出臺,將會給個人帶來哪些影響?

  重慶郵電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信息法學院副院長、教授韓兵説,《網絡安全法》在保護個人信息方面,明確網絡運營者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且要目的明確並經用戶知情同意。

  同時,《網絡安全法》保障個人對其信息的刪除權和更正權,即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法或者違約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

  韓兵表示,對個人而言,其信息將得到法律上更有力的保障,不僅相關違法行為會遭到嚴厲打擊,發生相關糾紛時,公民也更容易維權,目前較為廣泛的個人信息洩露和被濫用問題有望得到改善。

  個人信息洩露

  網絡運營者要告知

  在網購、買房等時,常常不經意“洩露”的個人信息,易引發網絡詐騙。

  韓兵説,對此,《網絡安全法》中規定了網絡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密與用途限定制度。執法主體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不僅要保密,且只能用於維護網絡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此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如果發生個人信息洩露,怎麼辦?《網絡安全法》建立了個人信息數據洩露通知制度。規定了網絡運營者洩露、損壞、丟失個人信息的告知和報告義務,即網絡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打擊實施網絡詐騙的個人和組織

  針對層出不窮的新型網絡詐騙犯罪,《網絡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佈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韓兵表示,這些規定不僅對實施網絡詐騙的個人和組織起到震懾作用,也明確了互聯網企業不可推卸的責任。

  網絡運營者不得為非實名用戶提供服務

  一些網友有時“一言不合”就在微博、微信中惡意辱罵,還有的利用網絡平臺傳播製造謠言,對此,《網絡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對“網絡實名制”作出規定: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佈、即時通訊等服務,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在韓兵看來,該法以法律形式明確了“網絡實名制”,這也為預防和打擊網絡犯罪活動提供了有力保障。

  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更高

  一旦互聯網企業或系統出現問題乃至發生癱瘓,會造成重大損失,《網絡安全法》對互聯網企業等又有哪些影響呢?

  韓兵説,《網絡安全法》對企業的安全資質、內部技術、安全制度等做了具體規定,對互聯網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要求的提高;互聯網企業實施實名制的義務;加大互聯網企業有害信息處置力度;互聯網企業對信息安全的保護責任、執法協助義務等。

  《網絡安全法》也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開展業務、提供服務的同時保障網絡安全,若達不到法律要求將無法開展服務,這將成為互聯網企業發展的一個新的衡量標準和準入條件。該法實施以後,不具備法律要求的安全技術能力的企業,將要面臨包括吊銷證照在內的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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